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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在创业富民、扩大就业、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小微企业,“开出”更为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药方”。根据《通知》,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有进有出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科学而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和主体设立机制一样必不可少。同时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国家税收、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市场进出机制,是近年来我国商事改革的重点。

记者发现,除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的主体范围扩大,才是业内更加关注的“兴奋点”。

根据《通知》要求,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同时,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包括未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含)、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查询时已办结缴销、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近年来,我国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领域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优化,成效显著,然而,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机制依然不够健全,现有制度还存有不足,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为此,2019年6月底,发改委等13家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为我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供了指导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所主任施正文教授分析认为,《通知》的发布,是对上述方案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小微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小微企业创业及管理成本低,市场的应变能力强,具有大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允许各类市场主体适用统一规范的市场退出程序,本身是公平竞争的体现,也是优胜劣汰的应有之义。《通知》将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无债权债务的中小微企业,将更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健康运行。

优化简易注销登记流程

此次《通知》还着重加强和提高简易注销流程各个环节的可操作性和便利程度。这具体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于个体工商的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通知》明确,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个体工商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简易注销登记。

二是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通知》规定,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三是《通知》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此,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分析指出,《通知》将中小微企业的注销退出流程规定得很详尽,这对在实践中提高企业的操作便利性提高效率是非常必要的。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退出,压缩企业设立注销等登记时间,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弄虚作假者列入失信名单

《通知》明确,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通知》还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施正文认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本质上是一场“自我革命”,在构建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监管到位、竞争公平有序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敢于直面政府以前的缺位和越位现象,创新监管模式。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深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因此在改革进程中,小微企业往往是实验区,是突破口。党的以来,我国市场主体大幅扩容,从2012年的5500万增加到1.44亿、活跃度稳定在70%左右;发展质量明显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突破20万家和18万家,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支出的76.2%;个体工商作为直接开展经营活动的特殊市场主体,发展到9670多万。这些数据都充分说明完善和推进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激发市场活力作用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