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1.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2. 利害关系人申报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3.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正当理由”是指:
(1)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2)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
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3)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4)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5)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注意: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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