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化名)是某国家机关的财务人员,经常处理部门的财务往来,经手部门之间的资金。
每次经手这么多钱,但是都不是自己的钱,于是便动了歪心思,可是他比较胆小,不敢。于是他就想,能不能把单位暂时不用的钱拿回去,存到支付宝里,赚利息,等单位用的时候,再还回去。
说干就干,小明把单位暂时不用的资金拿了几笔凑了500万,转到了自己的余额宝里,去获得收益,每天能获得利息30元左右。
就这样过了半年,小明也从余额宝里获取了6千多的利息,好景不长,这件事被单位发现了,小明马上就把钱还了回去。他想着,自己把钱还回去,肯定没啥事。但是,单位报了警,很快,警方控制住了小明。
那么,小明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刑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首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第三,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有3种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只要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比如、嫖娼或者吸毒),不要求数额,不要求时间,都构成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比如炒股),不要求时间长短,但是要求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是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的。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挪用的公款超过一万元,而且超过了3个月未还,但是这里的行为不能是非法行为或者营利活动。比如,家里有人生病了,从单位挪用10万元,超过3个月没有还上的话,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如果3个月内还上了,则不构成。
上面提到的案例中,小明挪用了单位500万元,存到余额宝中获取利息,已然构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因此,小明构成挪用公款罪。
好了,本期就给大家分享到这,最后,给大家留一个问题,大家可以判断一下:
小张是局的一名,有一日,他发现单位的仓库门没关,也没有什么人,就进到仓库中将2台笔记本电脑拿回去使用,请问,小张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大家可以把答案留在评论区哦!
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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