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还的税额后的金额。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案例 华建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1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申报缴纳120万元,10月已核准免抵税额10万元(公司涉及出口货物),10月收到留抵额6万元,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20+10-6)×7%=8.68(万元)
上述案例中,120万元已经“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所以在最后公式中就没有再单独计算扣除;“免抵税额”主要是出口企业会涉及到,一般企业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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