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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于扬

周口市淮阳区郑集乡村民郑召兴最近很是郁闷,原因是他20多年前投资建设的房屋,突然被乡政府“强行收回”了。

原来,2001年的时候,郑集乡政府需要在大门东西两侧建房,但乡政府当时资金紧张,就找到在当地搞过建筑工程的村民郑召兴,由他出资20万元承建,当时,郑召兴与乡政府签订合同,约定二楼部分房屋用于乡政府办公,一楼部分房屋使用权归郑召兴,用于其投资回报,且明确约定使用权为50年。

然而,就在最近,郑集乡政府突然组织人,强行将一楼商的东西搬了出去,并贴上封条。乡政府的说法是,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郑召兴现在不能再使用了。但郑召兴认为,他当时是个人投资建房,地皮是乡政府的,属于共建使用性质,根本构不成租赁合约,故民法典关于20年期限的规定用在他身上,明显不合适。

个人投资建房屋,乡政府承诺使用权为50年

一份加盖有郑集乡人民政府公章的协议,被郑召兴小心地珍藏着,因为这牵涉他20多年前的一笔大额投资。

时间回溯到2001年。“当时郑集乡政府的人找到我,说乡政府要在大门东西两侧建房子,但乡里资金紧张,让他个人投资兴建,建好后双方共同使用。”郑召兴说,当时他是小有名气的建筑商,考虑到此事是合作共赢的事情,便多方筹集了20万元资金,答应了乡政府的提议。

很快,郑集乡政府东西两侧各5间、上下2层的新房屋建好了,外加一间传达室,共计21间房子。而乡政府也履行承诺,和郑召兴签订了协议书。

日前,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调查采访此事时,从郑召兴那里见到了当初签下的协议书。根据双方约定,21间房屋中,乡政府东西两侧各5间的一层,以及二楼西头的两间房屋,归郑召兴使用,剩余部门用于乡政府办公使用。

记者注意到,该协议明确写着:“乙方(郑召兴)房屋使用权从2002年2月16日至2052年2月16日,共伍拾年。”协议落款日期为2001年9月15日。

50年的使用权突然变了,房屋被强行收回

郑召兴告诉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房屋建好后,归他使用的部分,被他租赁出去用于收回成本了,而乡政府使用的部分也用于正常办公,双方履行协议一直相安无事。

但意外在今年4月中下旬出现。“乡政府的人突然找到我说,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只有20年,说我超过这个期限了,应该收回。”郑召兴说,随后,乡政府就组织人,把归他使用部分房屋内的东西强行搬了出去,并贴上了封条。

郑召兴认为,他当时个人投资在乡镇府的地皮上建房,建好房屋双方约定共同使用,根本不属于租赁性质。“如果是租赁,我的租金交给谁了,说我租赁乡政府的房子,问问这些年我交过一分钱租金没有?而如果说我自己租赁我自己建的房屋,这不是笑话吗?”郑召兴不解地说。

对此,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联系了淮阳区郑集乡主要负责人。对方回应称,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房屋不能超过20年,他们据此收回郑召兴使用的房屋。对于郑召兴的疑问,上述负责人答复说,如果郑召兴认为自己的观点正确,尽可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双方构不成租赁关系

对于郑召兴反映的情况,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啸、北京伟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均给出了相关意见。

王啸律师认为,根据“谁承建谁所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郑集乡政府东西两侧的21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郑召兴。但不可否认的是,房屋所占地皮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所以,郑集乡政府与郑召兴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相反,如果乡政府真的认为存在租赁关系,那也是他们无偿租赁了郑召兴的房屋,因为郑召兴是投资建设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当初协议的第五条也可以佐证这一点:“如遇开路、扩建等需拆迁时,所有补偿款归乙方(郑召兴)所有。”“这恰恰证明乡政府认可房屋所有权人是郑召兴这件事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款对象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王啸律师说。

而北京伟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的意见同样指出,从法律性质来说,郑召兴与乡政府签订的协议,属于合作建房协议,不是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