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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并向发包方开具,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开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专用最高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的,通过管理新自行开具。

自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

自开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的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