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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资深发布:(美容院没有签订协议不退钱请律师)美容院不退钱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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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是很多人追求美丽的地方,但也是不少人遭受欺诈的地方。美容院的骗局有很多种,有的是以免费体验为诱饵,然后强行推销高价项目或者收取高额费用。

那么,当消费者发现自己被美容院骗了,应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描述·】——»

2018年,李女士在某商场门口被一名美容院工作人员拦住,说可以免费体验一个美容项目。李女士同意后,被带到了美容院。

在体验过程中,工作人员不断向李女士推荐一个原价19800元的美容套餐,说现在只要9800元,并且可以分期付款。工作人员还说这个套餐可以保证效果,如果不满意可以随时退款。李女士被说动了,就用支付了9800元,并签署了一份服务合同。

第二天,李女士觉得自己冲动了,就去美容院要求退款。但是美容院拒绝了,并说合同上有明确规定不得退款。

李女士看了合同,发现合同上确实有这样一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不得退款。”李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美容院存在以下问题:

  • - 未在店内悬挂营业执照;
  • - 未在店内明示收费标准;
  • - 未向消费者提供正规;
  • - 未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项目的相关资料和证明;
  • - 未向消费者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副作用;
  • - 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美容院存在欺诈行为,并责令其退还李女士9800元,并处以1万元罚款。

«——【·焦点争议·】——»

本案中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以下两个:

- 美容院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 李女士是否可以要求退款?

«——【·争议分析·】——»

美容院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使用方法、安装要求、售后服务等内容,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隐瞒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误导性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欺诈手段包括:(一)隐瞒事实;(二)作出虚假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欺诈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 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
  • - 骗取他人财物;
  • - 造成他人损失。

本案中,美容院在向李女士提供服务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

  • - 以免费体验为诱饵,然后强行推销高价项目;
  • - 以虚假宣传、夸大效果为诱饵,让李女士购买无效或者有害的产品或项目;
  • - 未向李女士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资料和证明,隐瞒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副作用;
  • - 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李女士的退款权利。

这些行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李女士9800元,并造成了李女士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美容院构成了欺诈行为。

李女士是否可以要求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商品说明书、商品标签所承诺的条件或者与消费者约定不一致等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重大误解的情形订立合同的,受误解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于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格式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就该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方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机会知道该条款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在遭受欺诈行为后,可以根据以下情形主张退款:

  • - 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商品说明书、商品标签所承诺的条件或者与消费者约定不一致;
  • - 消费者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一方利用对方重大误解的情形订立合同;
  • - 一方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或者未按照对方的要求就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或者对方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机会知道格式条款。

本案中,李女士在购买美容院的服务时,就存在以上情形。美容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其所承诺的效果和条件,李女士因美容院的虚假宣传而产生了重大误解,并且美容院未向李女士提请注意不得退款的格式条款,也未作出说明。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退款。

«——【·延伸与思考·】——»

本案中,李女士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被美容院骗了的消费者都能如此顺利地得到解决。

有些美容院可能会隐匿、转移、毁灭证据,有些可能会注销、搬迁、更名,有些可能会威胁、恐吓、打击消费者。这些情况都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困难和风险。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美容院时,要慎重考虑其资质、信誉、口碑等因素,尽量选择正规、合法、有保障的美容机构;在接受美容院的服务时,要保持清醒和警惕,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的优惠活动,不要随意签署合同或协议,不要轻易支付大额费用;

在发现自己被美容院骗了后,要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收据、、合同、协议、录音、录像等,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诉讼。

最后,希望本文能够对被美容院骗了的消费者有所帮助,也希望美容行业能够加强自律和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和安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