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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复婚,此前分割的财产能否恢复到夫妻共有的状态,在再次离婚时进行分割?记者6月1日从江苏南通市启东法院获悉,一起离婚纠纷中,该院驳回男方再次分割第一次离婚时已分割财产的诉求,该男子上诉后,二审法院近日维持原判。

据介绍,王先生与李女士2014年4月结婚,婚后未生育。2019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婚后购买的一辆别克轿车归女方所有。同月两人复婚,领取了结婚证,此后王先生因工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020年1月李女士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去年6月,王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之前双方复婚,2019年5月的离婚协议已不发生法律效力,别克轿车属于共同财产,请求判决归自己所有。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起诉离婚,李女士同意,依《民法典》规定,应予准许。轿车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19年5月协议离婚时明确归李女士所有,属其个人财产,驳回王先生要求轿车归其所有的请求。王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具体分析。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不因复婚而失效,因为离婚是之前婚姻关系的终止,复婚并不是之前婚姻关系的延续,相当于新的婚姻,与一般结婚没有实质区别,效力自复婚日起算。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已属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间另行达成协议,否则复婚后依然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复婚后再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据《现代快报》

律师说法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欲清楚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首先要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关系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开始,也是从这时起才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得工资等收入以及各种补贴(除一些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外)所有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也是为了在夫妻离婚时能够更好地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

赵良善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婚姻财产分割案件,比如,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案是肯定的,以上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其他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买房,婚后偿还的房贷如何分割是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比如:张某婚前按揭贷款买了一套房,其中首付10万,产权证上写了张某的名字,跟李某结婚后共同还款8万元,后二人感情不和离婚,此时还有60万元贷款没还清。请问:房子归属?已偿还的贷款8万元和未偿还的60万元如何分割?答案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张某的名字,房子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房子的所有权归张某个人所有,首付款10万是张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两人共同还贷8万块钱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配。未还清的60万贷款由张某负责还清。

此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案件纠纷: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结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第二、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出资子女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三、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在双方名下,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华商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