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条是关于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一、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合同当事人分别为委托人和受托人。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且属于行为之债,即受托人只提供劳务,劳务的效果由委托人承受,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受托人并不负有必须完成某种工作成果或者将委托事务成功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因此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四、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区分有偿和无偿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是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不同(注意义务分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二是一方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五、委托合同与《民法典》第163条规定的委托代理不同:有委托合同,未必有委托代理权;有委托代理权,也未必有委托合同;一个属于债法范畴,一个属于代理制度范畴。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