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包括哪些?[i]
1、通常情况下,加盟商(被特许人)能够从特许人处取得的「经营资源」包括两个方面:
2、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对「经营资源」做了列举性规定;同时有用“等”字做了“延展性”规定;
从立法本意上理解,本条的含义是:特许人必须拥有其中的一种资源,才可以进行商业特许经营,这是最底线的要求;同时也可以理解为,特许人只要拥有其中的一项经营资源就可以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虽然列举了特许人拥有的资源,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但并未否否认「非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
(2)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也也采纳了非商标可以作为商业特许经营资源的观点。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经营资源既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经营资源」的瑕疵为何种程度时,加盟商有权解除合同?
1、以案说法
案例:北京博师育才教育咨询与杨加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9)京73民终3854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博师育才公司是“博师育才”品牌独家授权管理公司,杨加鹏根据约定交纳了许可费,取得合同项下的“博师教育”的经营使用权,按照博师育才公司的统一标准和规范运作。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对博师育才公司作为特许人应当承担的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均有约定,与此对应的是杨加鹏的成本投入,该投入包括经营地点的租赁、装修成本、广告宣传等费用,故可以推定,杨加鹏与博师育才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系对博师育才公司特许人的经验及技术等的信赖。
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博师育才公司负有向杨加鹏提供培训、营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的义务,并应当在开业指导、广告宣传等方面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博师育才公司庭审中未出庭,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杨加鹏主张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已成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杨加鹏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
本案中,博师育才公司主张其全面且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并提供了《校区工作记录表》、《校方支持方案及反馈表》、《博师教育工作部门交接单》、催缴通知函等作为证据。杨加鹏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博师育才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系自制证据,在其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相关事实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此外,杨加鹏称双方变更合同后即无法与博师育才公司取得联系,本院结合一审诉讼中的送达和开庭情况,认为博师育才公司主张其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同时,博师育才公司对于有关杨加鹏阻止博师育才公司派驻人员进驻服务,存在后续运营资金短板的情况,直接导致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张亦未充分予以举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判定《合作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已成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2、要点归纳:
在商业特许经济经营司法实践中,如果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具有瑕疵(例如:特许人的未商标不能保障被特许人在授权范围内独家垄断使用、特许人未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向被特许人一方提供相应“经营资源”的义务等情形…),致使被特许人加盟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则特许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要求特许人返还被特许人已经缴纳的相应费用,同时,如果被特许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还有权要求特许人赔偿其损失。
三、特许人如何规避「经营资源」有“瑕疵”的风险? [ii]
鉴于经营资源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的重要作用,为了预防商业风险,律师建议:
1、特许人应充分认识到“经营资源”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对“经营资源”的保护工作,避免失权和被侵权;
2、特许人应充分了解商业特许经营资源的种类;但应尽量避免“非商标”作为商业特许经营资源使用;
3、建议不断对自己拥有的“经营资源”进行“升级换代”,做到始终保持对经营资源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
[i]参考《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核心问题解答与文件编制》,法律出版社,盈科律师事务所编著,2020年1月第1版,P107页;
[ii]参考《商业特许经营——全程法律风险防范》,中国法制出版社,作者:崔师振,2016年3月第1版,P4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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