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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法消息:(律师让签有法律隐患协议)如何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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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群看到网友转发了一条新闻,某地法院召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安全生产建设年动员部署会,分析了法院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专门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一位群友发了一串哭笑不得的表情,说:起哄么。

作为一名从事安全生产法律工作多年的律师,我想简单谈谈对这件事的看法:

首先,法院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是起哄!根据安委办和应急管理部印发的《202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人人”当然包括了法院的同志们。如新闻所讲,该法院提出要对车辆、食堂、消防、信访维稳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好,讲安全毫无疑问是对的。

其次,《安全生产法》不适用于法院。《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法院显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项安全制度措施主要针对工矿商贸企业,对法院也不适用。大概这就是那位网友认为法院开会讲安全生产是起哄的原因吧。

最后,再谈一点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安全生产强调要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就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法院当然有义务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预防触电、火灾,还包括极端事件。这个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我国没有《职业安全法》或者《劳动安全法》,只有《安全生产法》,因此众多学者建议改变当前由生产安全法兼任劳动安全法的立法方式,追求纯正的劳动安全立法目的。如果法院开会强调保官干警们的职业安全,而不是谈安全生产,也许就不会有人感觉奇怪了。

相关探讨可参考本人论文《新时代〈安全生产法〉的改进路径研究》及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