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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热点发布:(财产分割协议书可以请律师吗)财产分割协议书需要公证才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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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1991年8月26日,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某38号楼17号、35号楼08号两套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

2017年,债权人李某作为原告以民间纠纷为由将王某、刘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对此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判定王某向李某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上述两案诉讼过程中,李某申请财产保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涉案两套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

2018年3月16日,王某与刘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事项约定:“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各自银行账的以及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关于房屋产权处理事项约定:“无争议。”同日,刘某、王某了离婚登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查询反馈作出了终本裁定,王某现已无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为了确保债权实现,李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认为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存在恶意逃债之嫌,应析出王某在诉争房屋中的份额后予以执行,故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系王某、刘某夫妻共有,由二人各自享有50%的份额。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审判实践中发现,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选择对于部分财产进行明确约定,但对某些大额财产却约定为“无争议”。此时对于“无争议”应作何种解释,是本案的审理焦点。双方对于财产约定为“无争议”,实际上未就该财产权属如何分割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属于约定不明,在法律上应视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无争议”财产未作分割处置。

【汉济律师提醒】

债权人在执行案件中已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已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债务人对此抗辩称债权人轮候查封了债务人在海南的某处房产,因此不能就涉案北京房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本文认为,对某一标的物的轮候查封属效力待定,只有在先查封解除或自动失效后,轮候查封才自动生效。债权人李某虽然轮候查封了债务人王某在海南的某处房产,但其只是普通权人,其查封并未生效,不能以此认定债权人能够确定执行债务人在海南的房产。轮候查封其他财产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查封,其不能阻碍债权人在本案中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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