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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观点头条:(嘉兴处理离婚协议纠纷律师介绍)嘉兴起诉离婚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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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夫妻之立应当相互信任,当一方不忠时另一方要求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若今后再发生不忠的情形时约定违约方将夫妻共有财产所属部分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1、认可的

《魏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渝0116民初3035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一方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造成离婚的,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违反忠诚义务,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依照双方的约定,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对于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抚养小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约定而排除。

2、不认可的

《高某与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苏0508民初5795号。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目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在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契约”及被告在2018年2月7日签署的“承诺书”、“契约”系属夫妻忠诚协议范畴,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原告高某要求被告张某履行相关忠诚协议内容约定的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3、点评

《民法典》中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笔者更倾向于认可方,《民法典》出台后,更加强调了无过错方的财产保护。忠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公平、公正、合理的情况下对于无过错方要予以保护。写了总归比没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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