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网上出现一则新闻,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自愿申请书》,做“公司”,要求员工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看到这则新闻,我不禁对这家奇葩公司产生了遐想,到底是什么样的公司才能有底气作出这样的决定?让员工做到“公司就是我的家”,不,比家还要重要,是可以让员工只知奋斗,不想回报的地方,是已经实现了主义?就连推崇狼文化的华为也不敢这样做吧。这家公司还扬言“自愿”,那如果不签呢?就是不为公司奋斗?这样的人估计也会被淘汰吧。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里曾说“存在即合理”,既然有公司敢这么做,就说明现实中是存在的,那么所谓的“奋斗协议”是否合理,又是否有效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关于带薪年休假有三种情形:第一,正常安排;第二,经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假,除了发放正常工资,还应按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三,用人单位安排了,但是由于员工自身原因书面申请放弃,只需要发放正常的工资。
“协议”的签订的是,在公司没有安排年休假的情况下,要求员工主动放弃带薪休假,这当然属于违法情形,是无效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协议”中让员工放弃加班费可以分两种情形,第一,员工自愿加班,且员工不主动申请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第二,公司安排加班的,这时候就必须支付加班费了,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强行约定不支付加班费就是无效的。
总体来说,“协议”是无效的,一旦公司与员工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工资报酬、赔偿金、加班费都需要足额支付。
法律顾问提示:
用人单位的发展需要每一位员工的奋斗,这种奋斗是发自内心的一种奉献,只有员工认可公司文化,能在公司找到归属感,实现自我价值、获得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心甘情愿去奋斗,公司也才能获得长足地发展。
奋斗本质上是为了实现个人价值(个人利益)和社会价值,但靠牺牲个人利益鼓励奋斗的企业,只是在变相压榨员工,这样的企业,只会在违法的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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