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伤残程度问题,通常是诉讼过程中通过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然后,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共同选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予以鉴定。这样一来,不仅当事人麻烦,也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近日,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为了减少和避免浪费司法资源,通过由律师事务所来出具委托书进行伤残鉴定,同样经质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情】
2018年3月19日,顾某骑电动自行车去工地干活的路上,被毕某驾驶的轿车撞伤,致左侧胫腓骨并内踝骨折等严重受伤。后虽经治疗,但仍部分活动受限,需拄拐行走。因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于是顾某欲向法院起诉,主张权益。
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接受其委托后,建议顾某为了减少和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申请律师事务所委托保定市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和二次手术费用评估。
经鉴定,顾某为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为1.4万元。随后,顾某具状向法院起诉。
【审判】
后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经质证,被告毕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该伤残鉴定意见和二次手术评估费用无异议。
2019年4月28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
【后语】
那么,律师事务所和法院分别委托进行的伤残鉴定,到底有什么不同?
就此,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刘星教授认为,伤残评定结论是一种民事证据,对于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是必须进行质证的。
但是,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以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同时,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由此可见,自行委托和法院委托,从证明力上讲还是有一定区别的。首先,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司法鉴定,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其实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更有可能被法院采纳。因为对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设置了上面“四个”比校严格的条件,必须满足这四个条件之一的,当事人才能申请重新鉴定。而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即“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且这个模糊的条件执行得也十分宽松。所以,应尽可能地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