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今日爆料信息:(律师写的口头协议有法律保护吗)律师口头承诺会受到什么惩罚

阅读: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8日,王某向郑某借款2万元,借款由粟某提供担保,借据同时约定,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担保到还清本金、利息为止,并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8月9日,郑某举证与粟某的通话记录,通话记录里头粟某明确说“找到他(王某)就找到,找不到我就认倒霉,今年就是说把这个钱给你弄完就完了”、“对吧,我的意思是什么爷们今年肯定把这个钱给你?绝对不会拖你,咱说到哪做到哪”。

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根据通话录音内容,粟某与其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关于郑某与粟某在2021年8月9日的通话录音能否认定双方对本案借款达成新的保证担保的问题。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粟某之间的通话内容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新的保证合同。

法律分析: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即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这是因为保证合同一般对于保证人而言是一种完全的负担行为,或者相对于保证责任而言,其保证所取得的收益并不对等,除非是具有金融牌照的担保公司。

有鉴于此,我国民法典在立法时,对于保证合同以及其他担保合同的成立作出了审慎的要求,即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保证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提醒保证人,不管说了什么,一旦在合同上进行了签字,就以书面文本为准,提醒保证人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慎重选择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