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朋友们大家好,最近太忙,日历都没有认真看过,光看星期几了,此前本来准备更新的是债务合同方面的案例,早上铺天盖地的朋友圈文案提醒我,原来今天是情人节。首先祝福家人们情人节快乐,然后就把今天的内容改为赠与了。《民法典》把孩子分为婚生子和非婚生子。结婚也好,恋爱也好,不影响到他人家庭和感情关系,法律和道德不会干涉或者谴责。但是,一些婚内人士和婚外人士相爱并且有经济往来的故事,近年并不少见。有些第三方不知道对方已婚,而有些知道。今天的案例主要讲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得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来看今天的案例。
一、案情
小芳和老王2006年结婚,2017年开始,小芳发现老王行为古怪,经常偷偷打电话,结婚多年出于信任,有时候大额支出小芳也不会多过问,夜不归宿的时间增多,老王解释是工作需要经常出差。直到2018年,有个朋友无意间问小芳,是不是在某地,说自己看到自己的老公了,这次走得急,下次再约。
小芳这才意识到不对,因为老王说的出差的地址和朋友说的地址根本不是同一个,小芳并没有立即质问,她开始思考,如何查清楚这件事情。小芳不解,老王如果真的有,从没有跟自己提过要离婚,那之前的大额支出,可能是花费在这方面了。小芳心想二人共同努力多年才有今天的事业,把钱花在其他人身上,自己绝对不能接受。小芳开始收集相关信息,这一计算不得了,老王共计转账给一个叫阿花的女性,累计50万元,2019年,小芳经过朋友介绍和自己搜索咨询,了解了专业建议,2020年正式提起诉讼,要求阿花返还全部款项。
案件审理期间,老王表示,自己转账是和阿花合伙做生意的投资,并非无偿赠与,阿花还提供了提交合伙协议书、结算协议书、企业信息查询材料,证明阿花和老王合作经营商店;还提交一份阿花转账给老王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其分多次转给老王30000元。小芳全盘否认,直接提交二人的短信记录,证明是阿花要求老王帮忙后期补签的协议,二人根本没有真实的合伙关系。
二、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老王与小芳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万与阿花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阿花。根据小芳提交的证据,法院确认阿花自2016年即得知老王有配偶,但仍与老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老王的财产赠与。老王对阿花的财产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故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小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返还财产金额,法院根据小芳提交的所有转账记录,扣除阿花向老王的转账30000元,法院确定阿花应向小芳返还款项共计470000元。
阿花不服提起上诉,事情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转折,老王在一审中认可双方是合伙,但在二审中直接了之前的陈述,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承认是赠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老王向阿花的转款行为均发生在老王与阿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小芳亦享有财产权益,老王无权单独处分。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阿花需返还470000元,上诉费用8000元,阿花承担。
结语:故事看到这里,不知道你有什么感触,5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小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王在一审中还和阿芳站在一起,二审中却直接改口和小芳站在一起。阿花最后必须依法退还全部款项。恋爱自由,但是和已婚人士恋爱,产生的经济纠纷,像本案的赠与就是无效的。在同类案件中,第三人是否知情也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一案一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上就是今天的案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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