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袁曼曼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张女士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村委会允许她在村里建造20多处房屋,并且约定张女士对该20套房屋有完全的支配权,任何人不得干涉。于是张女士建成了这20多套独栋房屋。
后来该村整体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因为张女士的房屋面积大且房屋较多,相关部门一直没有与张女士谈补偿的问题。
2018年的5月的某天夜里,张女士接到朋友电话,告诉她她的房屋正在被人强拆。张女士赶紧报警,可是只到现场看了看就走了,当天夜里,张女士的20多处房屋被夷为平地。
房屋被拆除后,张女士找,说不知道谁拆的,晚上看不清,证据不足,抓找不到人。找村委,村委说和我们没关系,我们也不知道谁拆的。无奈之下,张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和袁律师接到这个案件后,迅速地制定了法律方案,张女士称她的这些房屋的价值上亿,我们认为这是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刑事犯罪行为。我们多次以电话、书面的形式及到现场报案。但是局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不存在犯罪行为。
案件似乎又进入到死胡同了,我们书面申请局对这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两个月后局仍然没有给我们任何答复。我们一纸诉状将局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局拿出一份询问笔录,该笔录显示有人自认拆除了张女士的房屋,这个人称其已经与街道办签订了拆迁协议,且拿到了拆迁款后才自行拆掉了张女士的房屋。
到此时,我们终于找到了事情原由,别人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征收方签订了协议就把房子拆了。
既然有协议了,这份协议就是挡在张女士维权路上的拦路虎,因为这份协议,张女士的房屋被拆除了,也是因为这份协议,张女士的拆迁补偿到了别人手里,那么确认协议无效就成为首当其冲的诉讼程序。
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拆房人没有任何的代理手续,她凭什么和拆迁方签订协议呢?那是不是就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诉讼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该条款规定的是未经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那是不是就是绝对无效呢?
根据这一条款的字面解释,并不是绝对无效,而是只对张女士无效,这样的判决结果对张女士显然是不利的。那么《民法典》有没有其他的对我们更有利且能确认协议绝对无效的条款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这一条款,一旦拆房人与征收人构成恶意串通,那么他们签订的这份协议就是绝对无效的,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这份协议,让维权的道路更加顺畅。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别人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是债权人、也有的是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还有的是前夫、前妻。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对协议的补偿数额没有异议,只是想要回自己的份额,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是最便利的处理方式。
但是如果对拆迁的补偿数额不认可,就需要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了,需要注意的是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能判决协议对被征收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绝对无效。只有在协议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才能确认协议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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