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去年3月借钱给了顾先生,有借条,但是顾先生没有按约定还款。吴先生遂诉法院,要求顾先生和其妻子陈女士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当年7月,顾先生和妻子协议离婚,协议上写明顾先生、陈女士自愿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归女方陈女士所有,共同债务则由男方顾先生承担。陈女士称:自己对借款事实不清楚且已与顾先生离婚,不应承担债务。吴先生问自己该如何维权?
合肥律师郑贤红分析:
一、顾先生在去年3月份向吴先生借钱,并出具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顾先生向吴先生借款时,顾先生和陈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若陈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明确约定为顾先生个人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本案中,顾先生与陈女士协议离婚是在借款发生之后,因此,顾先生与陈女士协议离婚并约定财产及债务的分配不能对抗顾先生对吴先生的借款,顾先生和陈女士应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