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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秘闻资讯:(二七区股权协议律师)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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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有依法、如实、完整记载职工档案的义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240.02元(包括因无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而多交的9个月社保费用损失13777.02元以及因此少领9个月退休金的损失234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二七机车公司辩称:一、根据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通知我公司于2018年3月已经停产,一部分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经济补偿金,一部分员工内退。原告属于第一种情况,已经领取了远远超出劳动常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后续原告自行缴纳养老保险,与我方无关,是社保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二、2020年6月原告有害工种提前退休,丰台社保认定其从事有害工种(磨工)年限不足,无法为其提前退休手续,在此期间我方工作人员去丰台人才查阅其档案未发现工作人员失职不作为的问题,并确认档案记载真实无误。三、(2021)京0106民初208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13777.02元的诉求,现原告又就相同事项重新提起诉讼,仍要求我公司赔偿13777.02元社保费用及少领23463元退休金,原告就此未提供详实的事实材料,其诉求也无法律依据。

三、法院审理查明:

二七机车公司曾用名为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责任公司,前身是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刘艳丽于1996年8月1日开始在二七机车公司工作,因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刘艳丽与二七机车公司于2018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刘艳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其中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共计缴纳社保费用14033.1元。2021年4月,刘艳丽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及医保账显示2021年5月首月基本养老金为2510.86元,2021年9月起每月医保转账97元。

刘艳丽的档案材料记载:1.厂人(96)字58号工人(任用)通知,载明刘艳丽于1996年8月1日起在北京二七机车厂担任磨工,试用期六个月。2.厂人(97)字56号《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载明刘艳丽岗位磨工,1997年3月1日经审批增资90元。3.厂人(98)字48-08号《工人(提高标准)通知》载明刘艳丽职名及岗位磨工。4.(99)厂劳字48-009号《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增资审批表》载明刘艳丽岗位磨工。5.厂人(2001)字45-12号《岗位工资套标审批表》载明刘艳丽岗位磨工。6.刘艳丽于2006年5月10日申请女员工有限期,并有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有“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计划生育办公室”及“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人力资源部”的公章,该《女员工有限期审批表》载明刘艳丽的岗位及职名为“磨工”。7.厂人(2006)5号《员工(请长假)通知》载明刘艳丽岗位及职名为车工,女工产后请长假,生效日期2006年5月10日,加盖有“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刘艳丽主张其于2020年7月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因厂人(2006)5号《员工(请长假)通知》岗位载为“车工”,与同时期《女员工有限期审批表》所载“磨工”不一致,导致社保部门认定其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未满8年,故未提前退休手续。

刘艳丽另提交加盖二七机车公司公章的《职工提前退休登记表》,记载刘艳丽从事磨工的时间为1996年8月至2009年1月。二七机车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因年代久远,刘艳丽档案中经手人已退休或离职,无法核实为何2006年5月的《员工(请长假)通知》与《女员工有限期审批表》记载工种不同,庭后亦未向法庭说明2006年5月刘艳丽实际从事的工种名称。

2021年5月,刘艳丽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社保费用损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京丰劳人仲不字[2021]第2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艳丽不服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2083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刘艳丽的起诉。

四、争议焦点:

二七机车公司是否应对刘艳丽无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认为: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件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本案中,刘艳丽于2020年7月28日年满45周岁,其曾从事的磨工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刘艳丽档案记载其于1996年8月入职二七机车公司从事磨工工作,期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1年均记载岗位为“磨工”,二七机车公司盖章的《职工提前退休登记表》记载刘艳丽从事磨工的时间为1996年8月至2009年1月;而2006年5月的《员工(请长假)通知》与《女员工有限期审批表》一个记载为磨工,一个记载为车工,刘艳丽据此主张因二七机车公司记载错误导致其无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用人单位有依法、如实、完整记载职工档案的义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二七机车公司未就同一时期刘艳丽档案记载工种不一致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致使刘艳丽提前退休手续受阻,直至2021年5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造成刘艳丽的合法权益受损,二七机车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刘艳丽主张多交社保费用及少领退休金损失37240.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六、审理结果:

中车北京二七机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艳丽37240.02元。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务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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