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如果没有约定是,那么就会被认定是赠与。
出资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子女一方,那么父母的出资就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这是前面我们多次讲到的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夫妻出资购房对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如果父母想将出资只赠与子女,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明确只赠与子女个人就可以了。
看着很顺畅,对不对,那么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呢?
我们先来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审理的一则案例。
A先生和B小姐结婚后,A先生的的父母卖掉一套房产出首付356万元为双方买房,登记在A先生和B小姐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二人又通过公积金贷款100万元。
后双方离婚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A先生出示了父母出资当时写的赠与书,主要内容为:“为了儿子结婚,现我二老将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所得款项中出首付356万元,赠与我儿一人,作为其个人财产。”
B小姐主张A先生及其父母从未向她提及此事,赠与书系事后补写,故不认可其真实性。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现A先生提供父母出具的赠与书,B小姐对此予以否认,而系争房屋在双方婚后购买,且登记在两人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A先生父母的出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分割时可予以酌情考虑。
这是发生在2020年的一则案例,虽然适用的是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但是在赠与的认定上,新旧司法解释其实是一样的。
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关于赠与的规定也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就视为赠与双方。
案例中,A先生明明拿出了父母和自己签订的赠与书,但是法院依然没有认定是对其一方的赠与。
这是为什么呢?
这就是房屋登记人的不同对认定父母出资赠与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因为案例中房屋登记在了A先生和B小姐两人名下。
如果父母出首付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按照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可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也有观点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再签一份赠与协议的话,那么被视为赠与子女一方的可能性就很大,因为房屋只登记在了子女一方名下。【参考案例:(2020)豫1729民初2420号】
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问题就会变成:父母与子女一方签订赠与协议,配偶方需不需要有知情权?因为房屋也在配偶方名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那么这个问题势必会在以后的实务中产生争议。
给父母的建议:
所以,对父母而言,出资的时候就要注意房屋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了。
如果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那么就可以直接和子女签订赠与协议。(这里不得不提一下最高院的倾向观点,婚后父母出全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不用赠与协议,都仍可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当然,为了避免风险,我们的建议是赠与协议还是要签。)
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要注意了:只和子女签订赠与协议的话,存在一定风险,有可能依然被认定是赠与夫妻双方。
这个时候父母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作出安排:要么大大方方表示这钱是给子女一方的或完全不说这款项是给夫妻俩的;要么签订赠与协议时去做一下公证,因为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不容易被(相当于给赠与协议的效力加了一层砝码)。
最后,还要记得在出资前或出资时就要签订赠与协议,发生争议的时候要能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