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给同居女友的房产,妻子能不能要回?在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形属于过错方?夫妻离婚时,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近期热播剧《平凡之路》中有一对闹离婚的夫妻,请律师、上法院,双方亲友大打出手,这起婚姻纠纷最终又是如何化解的呢?
案情介绍
剧中女主角的父母劳春雪与左大健二人结婚多年,劳春雪明知左大健长期对婚姻不忠,仍想努力维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后来却得知丈夫与人在外同居,女方已怀孕。劳春雪经历了身心重创和思想斗争后,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希望由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丈夫左大健承认错误,诚恳道歉。
在一般的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是夫妻双方争夺的主要对象。但在本案中,劳春雪与左大健的独生女早已成年,虽然左大健经营企业,但劳春雪表示自己并不看重对方的财产。她坚持诉讼目的是想获得对方的赔礼道歉,通过法庭宣判的方式让男方与第三者获得惩罚。
那么,劳春雪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夫妻离婚起诉过错方,如何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适用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这是法定义务。离婚时,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从而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左大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人同居,属于过错方,劳春雪有权要求离婚赔偿。虽然就法律规定而言,离婚赔偿与过错方的认错态度无直接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可能会依据过错方的认错态度以及经济能力综合判定过错方的赔偿数额。
因此,劳春雪确实可以通过诉讼达到争取判决对方过错的目的,而她主张的赔礼道歉实际会以给付财产的形式兑现。
同时在本案中,左大健与人同居期间,还存在以公司名义为女方购买房产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还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左大健经营的公司所得利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他将其私自赠与同居女友,劳春雪有权主张返还,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还可以要求多分。
在剧中,原本坚持诉讼离婚的劳春雪因考虑到夫妻对簿公堂后,对丈夫的企业经营以及亲子关系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选择接受调解,协议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离婚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实际是双方对自己名下合法财产的合理主张。《民法典》中虽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无过错方多分得的财产,也并非过错方的无偿赠与,而是根据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
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出于惩罚过错方的目的索要经济赔偿,还是分割共同财产,无过错方都不因在婚姻中是全职家庭主妇,失去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主动权,也不能为了快速离婚轻易接受不合理的离婚协议。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一旦放弃再难争取。因为离婚时自愿签的协议如果反悔,后续再提出诉求会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