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类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的一类典型合同,具有其特有的特征,其所对应的标的物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技术概念,如何将概念具体化,量化成可以用来判断合同的履行状态,是技术类合同的审核难点。本文拟从实操性的角度,简单总结技术开发合同的审核要点。
一、签约主体
首先要核对合同上的主体名称与正式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其次要结合开发的内容,确定开发方是否需要特殊的经营资质,如需则要审查其是否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最后要根据主体的名称,查询一下涉诉信息等资信状况,对主体的履约能力进行一个简单的判断。
二、开发的内容
确定签约主体后,在技术合同的“鉴于条款”和“第一条”的部分,需要对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综合描述,在此需注意:
(1)明确开发项目的名称:即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符。与业务部门确定项目的名称,项目的名称将与后续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成果转化等政府项目申报相关联,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开发项目的名称;
(2)明确开发的模式: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委托开发模式还是合作开发模式。
(3)开发的目的:即合同的目的,本次技术开发要达到的目标,实现什么样的效果,需要描述清楚,也是后续验收的标准之一。
(4)开发的要求:对于开发要求,有两种表达方式,其一是在签合同时开发要求双方已经全部明确了,可以直接叙述出来或者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体现;其二是在签合同时,开发要求尚未全部明确,那么就会在合同中约定后续双方会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开发要求;在审核后一种表达方式时就需注意,后续双方确认开发要求的方式需要做到可视化,容易留下痕迹,方便发生纠纷时进行举证。
(5)技术开发的内容。技术内容直接关系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所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尽可能准确、全面地填写。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内容,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当事人应明确合同开发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度,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资料,还是以产品、材料、生产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此外,还应当载明开发成果的科技水平以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形式。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形式包括:产品、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样品、样机;成套技术设备。
三、研究开发计划
为了保证技术开发工作能够按期完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应约定一个周密、合理的工作计划,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半年度计划等。同时还应明确约定每一阶段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还应约定合作双方各自分工。例如,甲方负责提供技术图纸、原始资料、实施技术的场地及提供的具体时间等。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研究工作以及研究工作的具体步骤、时间要求等。有了要求,就需要将要求具体落地实施,推进项目的开发,接下来就需要明确开发的时间计划、开发地点、双方需承担的义务:
(1)开发时间计划:应当列明开发的具体计划安排,明确各个时间节点及各时间节点应当输出怎样文件或成果;
(2)开发地点:应当列明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约定这一项主要是当合同产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合同履行地也可作为合同争议解决地选择;
(3)双方需承担义务:一般不建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单列出来,可以把双方应当做的工作穿插在开发时间计划中;如果必须要单列,也是按照开发时间计划依次审核下来,以防出现漏审的。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
技术合同一般应当具有保密条款。订立这一条款,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内容涉及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实务中往往通过反向约定的方式对保密范围进行约定,即约定哪些资料或信息是不属于保密的范围,这些不保密的范围才是审核的重点。
(2)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技术合同中所涉及的仅为少数专家掌握,并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3)当事人可以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保密的范围、时间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
(4)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5)保密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技术开发合同大多是在一方现有的技术上进行改进,或者需要使用到一方或双方已有的技术资料,这些技术资料可能还处于保密的状态,因此需要进行保密约定,在此需要注意:
(6)保密义务应当是不受合同终止限制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无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五、技术风险条款
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对技术开发项目的风险责任,作出合理的约定。具体内容包括:约定风险责任承担主体,风险责任分担原则及比例,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责任而发生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承担风险责任。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技术开发往往存在成功与失败两种结果,开发失败可能是因为技术风险的存在,所谓技术风险系指现有技术还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技术风险属于特殊的不可抗力,审核时需注意:
(1)技术风险的确定:如何界定开发方所主张的技术风险是真实存在的,容易引发纠纷,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技术风险的界定方式,以免后续引发争议;
(2)技术风险的责任承担:确认技术风险存在后,相应的责任如何承担,是否变更合同目的?报酬是否需要返还?
六、技术成果条款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以及对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一个特殊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如何使用、归谁所有以及利益如何分配作出约定。确认技术成果权属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与技术成果完成者人身和创造性劳动不可分割的荣誉权和身份权。它包括作为发明人、发现人和科技成果人的发明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等身份权以及依法取得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二是经济权利合理分享的原则。经济权利,是指通过使用、转让技术成果取得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如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等许可实施、转让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对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分享办法。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解决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问题。技术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享受最终的技术成果,成果的权益归属于哪一方?技术成果后续的收益如何进行分配?《民法典》合同编技术开发合同中关于技术成果权益归属和收益分配的规定均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因此都应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清楚,避免技术损失。但是,也需要注意:
(1)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区分:如果技术成果被一方买断,即一方给予另一方充分的经济补偿后,另一方不享有技术成果的任何权利;作为被买断的一方,可以争取保留研究使用权;
(2)限制技术改进的条款是无效的:虽然可以规定本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一方所有,但是不能因此限制另一方利用本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进行继续研究和改进,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虽然不能限制,但是对继续创造产生的技术成果,也可以约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3)技术成果的署名权:无论技术成果最终是通过何种形式进行保护,都应当保障开发人员的署名权,尤其是技术成果公开的时候。
七、验收条款
技术开发合同的验收要解决的是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是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双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操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同时也是合同完成以后双方验收时应共同遵守的准则。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当事人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尺度。验收方法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当事人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具体方法。技术开发合同的验收可以采用技术鉴定会、专家技术评估等方式,同时也可以由委托方单方认可即视为验收通过。不管采用何种验收方式,最后都应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及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开发出技术成果后需要进行验收,确定是否符合开发目的、开发要求,在此需要注意:
(1)验收标准:通常等同于开发要求;
(2)验收方法:一般包括单方验收、双方组织验收小组进验收、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验收,或者多种验收方式相结合,双方各自进行验收确认若产生争议再提交第三方进行鉴定;
(3)验收流程:如何发起验收,按验收方法进行验收后 的验收结果如何通报、如何确认、如何提出异议,均应当明确;
(4)验收不通过的责任:如果验收不通过,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应当明确。
八、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所谓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研究开发经费的总金额,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
技术开发合同经费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经费包干。合同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当合同完成以后经费出现结余时,结余的经费应归研究开发方所有,如果经费不足,不足的经费应由研究开发方自行解决。实行经费包干使用,研究开发方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方不另行支付报酬。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式的,应按经费包干处理。二是实报实销。实行实报实销经费结算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方应当补充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出现剩余时,研究开发方应如数返还。同时,当事人还应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方的报酬数额,支付的形式和时限等。报酬是指某一项目的研究开发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双方当事人应在这一条款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总金额和报酬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法及有关技术合同法律规范关于违约金及损失问题的规定,约定委托方、研究开发方及合作开发方的违约责任。
不建议把违约条款单列出来,可以在对各方义务的描述后接上相应的违约责任,才不会有疏漏。如果收到的合同中把违约责任单列出来了,可以按照开发时间计划依次审核下来,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都应该有对应的违约责任。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为了保证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用部分研究开发经费购置一定数量的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有关技术资料,对于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这些设备、器材、资料的权属,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其权属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应分别列出属于单方或共有的设备、器材、资料的清单。
十、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技术开发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起止期限。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推定的合同履行的具体地点。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可以通过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来完成。
十一、争议解决条款
该部分条款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适用的法律,如果不存在涉外的情况,通常都是适用我国的法律。第二部分是管辖的法院,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中这五个地点进行选择,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十二、其他条款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或一方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必要的工作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双方可以约定技术协作和指导的具体内容、协作和指导中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本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就该技术项目在需要进行技术协作或技术指导时,应按所提出的要求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原合同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条款的有关内容不再生效。
另外,一般会把名词和的解释放在其他条款中,审核时应当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霸王原则是自愿原则,只有其他条款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还都愿意签,那对双方就是有约束的,哪怕是“丧权辱国”式的约定。就技术开发合同整体来讲,法律上应当重点关注技术成果条款、保密条款、验收条款,控制开发风险。
结束语
一份合格的技术开发合同能起到有效控制当事人法律风险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督促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减少合同违约的风险,更能维护良好的社会交易习惯,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本文不足之处还望斧正。
常法中心 律师助理
法律专业领域:政府采购、合同审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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