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清斋案例
小帅与小美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参考案例:(2017)浙0382民初12370号
小帅与小美是夫妻。
小美称:2014年年底小帅在小美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起诉离婚,经过小美多次劝告小帅才撤诉。2015年7月小帅再次起诉离婚,因小美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小帅的诉讼请求。2016年9月小帅再次起诉离婚,小美在了解到即使自己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多次起诉的情况下会判决离婚于是在2017年2月在法院调解下双和平分手。
小帅自2015年3月回老家,之后就对子女和家庭不闻不问,近期小美得知,在双方离婚后三个月,小帅立即与第三人小红生育有一女。小帅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并导致他人怀孕。2017年,小美将小帅诉至法院,小帅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帅辩称:小美所述并非事实,双方于2013年开始分居,离婚时考虑到两个孩子交给小美抚养才将所有财产给了小美,离婚后自己也想去看孩子,是小美不同意,自己在这段婚姻中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讼请求,判决小帅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并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认为,虽然小美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与第三人存在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但小帅在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其怀孕的行为,存在过错。小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在审理时我国《民法典》尚未生效,法院在判决本案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当时的《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仅有四种明文规定的情况,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人民法院在考虑到本案事实情况,小帅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行为不为大众所接受,故对其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让小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尚无明文规定但通过对法律的深度理解实现公平正义的判决在当时看是很超前的。
本案的情形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中并不少见,相较于过去的《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保留原《婚姻法》条款的同时,增设了第五种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的增设给予了我国司法审判人员灵活应用该条款的便利,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不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结合案件是事情并凭借自身的法律素养以及道德准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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