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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热点头条:(离婚律师起草离婚协议)律师写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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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师,广州婚姻律师团队主任、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我们处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经常看到很多朋友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旦离婚协议书这样约定了,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或者说,一旦这样约定,离婚后发现新的财产,还可以再要求分割吗?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王律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王先生和李女士2010年结婚,2011年生下一女。婚后于2012年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13年夫妻俩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结婚前几年,夫妻感情尚可,但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5年在民政局了离婚手续。

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2012年购买的房产归王先生所有,2013年购买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除此之外,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李女士在2016年又发现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偷偷在佛山市某楼盘购买了房产一套,现值300万元,故向王先生提出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王先生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书已约定了“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该房产李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而李女士认为,当初离婚时她并不知道王先生购买了佛山这套房产,王先生的行为属于隐藏财产,故该房产理应分割给她。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于是李女士诉诸法院,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大家认为这个案件到底谁会胜诉呢?

很多朋友认为,王先生的行为显然属于隐藏财产的行为,并且“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属于约定不明,所以李女士应该可以胜诉。

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

庭审中,原告李女士诉称:双方于2015年在民政局了离婚手续,但在双方离婚后,我又发现被告即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我在佛山市某楼盘购买了房产一套,现价值300万元。被告的行为属于婚内隐藏财产的行为,故我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被告王先生辩称:我并没有隐藏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女方对于我在佛山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原、被告在2015年的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即女方)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该套房产而做出“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家事团队主任律师观点:

首先,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发现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律师提醒大家注意,欺诈、胁迫的举证责任在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这一方,即李女士这一方。司法实践中,很多朋友在法庭上陈述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若没有确凿的证据,这样的抗辩是没有用的。

其次,在离婚协议中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佛山房产归王先生所有,但却在兜底条款中约定:“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李女士不能举证证明王先生有故意隐藏该套房产的情形,“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之约定视为已对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的归属做了明确约定,李女士无权主张分割该套房产。此时,一定要注意,隐藏财产的举证责任在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这一方,即李女士这一边。离婚协议已约定了“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李女士又发现男方名下还有一套房产,此时女方若能证明男方对其隐瞒了该套房产,则女方可起诉要求分割并会得到法院支持。但若女方不能证明男方对其隐藏了该套房产,女方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所以,王律师建议: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尤其是众多、复杂的财产分割的时候,最好要咨询专业婚姻律师,或者离婚协议书请专业婚姻律师起草。离婚时,如果你对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很了解,或者你不了解对方的收入情况时,建议诸如“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等兜底性条款一定要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