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由相关征收部门与房屋或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但因某些原因,产权人无法亲自签订需要他人代签时,可开授权委托书,并做公证。那么,亲属私自代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四川的戴先生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因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所在地被征收,他对补偿不满意一直未签安置协议。但征收方多次到家中催逼,在戴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兄弟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他是否还能主张合理补偿。
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应该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他人代签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受到被拆迁房屋、土地的产权人的明确委托,代签的协议有效。但如果是他人私自代签,在未被追认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对补偿不认可,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协议,重新与征收方签订新的安置补偿协议。
本案中的征收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以逼迫手段误导他人代签协议,明显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的意思,戴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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