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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头条:(签协议不找律师可以吗)委托律师办事是不是要先签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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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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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曾多次强调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般是征收拆迁的“盖棺定论”,与补偿安置条件有关的纠纷到这里也就算画上句号了。但在复杂的实践中,签约后反悔又不愿配合腾房、领取补偿款的情形并不鲜见,而征收方手握签好的补偿协议则自然是急于强制拆除,这就会导致签约后房屋遭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能否起诉救济这一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此问题向第二巡回法庭复函,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裁判指导。在明律师就给大家说说这回事儿。

【征收补偿协议不是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定依据】

首先在明律师要给大家明确一点:仅凭一份签好的征收补偿协议,区县政府或者其房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办等是无权自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

原因就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均未赋予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行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清表被征收土地的权力。

在被征收人签约后反悔,不同意配合腾退房屋、土地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只能凭借所签协议作出相应的“履行协议决定”,再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就是上述观点最直接、有力的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再结合《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可知,无论被征收人是否签订了补偿协议,只要其不同意腾房搬迁,征收方就是无权自行强拆的,只能找法院来监督并帮忙。

换一个角度讲,征收补偿协议解决的是补偿问题,它与征收补偿决定是“二选一”的关系,不会同时出现。而补偿决定尚且不是征收方强拆房屋的依据,那么补偿协议也自然没有这么大的“”。

【最高法最新答复:签约后还能不能起诉强拆,关键看这些】

那么倘若征收方一意孤行违法强制拆除了签约后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是否与强制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能够起诉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行复【2021】140号《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中是这样说的:

依照原《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收房屋发生物权变动。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补偿安置在先、被征收人搬迁在后。

对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提出起诉的,起诉人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合法权益遭受不利影响,应当先认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予以立案。

立案之后,应当结合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房屋内居住生活、被征收人是否腾空交付房屋、房屋内是否存有物品等因素,实体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原告的实体利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否应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对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作出综合认定。

这段《复函》中的表述,翻译过来主要讲了两点:一是基于“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即便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仍未完全丧失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等物权权利。被征收人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起诉时,只要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利影响,法院应当先依法予以立案,而不是直接裁定不予立案。

这里的初步证据,笔者认为主要是强制拆除行为给被征收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际损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可拆分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等添附的损失,强制拆除过程中导致的被征收人或其家人的人身损害,室内未搬离物品的损失等因强制拆除行为导致了扩大损失的证据。

二是依法立案后要重点审查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是否已腾退交付房屋、屋内是否存有物品等事实,对其究竟是否与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作出更为精准的判定。确有利害关系的,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确无利害关系的,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从最高法以往的裁判实践看,若被征收人在签约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领取补偿款并自行腾退房屋”的行为,那么再想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恐会遇到较大阻力。

简单点儿理解就是,被征收人是否还实际“占”着房子,屋里是不是还有东西,是判断其与强拆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关键。

如果说协议也签了,人也走了,物品也搬空了,那么强制拆除行为显然难以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

【误签了本不满意的补偿协议怎么办?赶紧起诉协议】

我们再怎么强调“不要盲目、草率签订补偿协议”,仍会有被征收人去盲目、草率地签字,签完了又来找律师了,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那么签完了是不是就完全没救了呢?也不是。只要房子还在,并且被征收人还“占”着,就还是有机会挽救的。

毕竟,签好的补偿协议完全可能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遗漏被征收人等情形,这完全有可能导致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从而为被征收人争取到重新签约的机会。

此时,被征收人要做的就是在守好房屋的前提下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不同案情选择撤销、解除、确认无效等诉讼请求。

而一旦针对征收补偿协议的起诉期限届满时被征收人没有起诉,又无前述证据证明其遭受了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将可能导致被征收人丧失与强制拆除行为的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8872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与征收管理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未对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协议发生强制执行效力,被征收人丧失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利,与被征收的房屋土地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之后对行政机关就涉案房屋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原告资格。

不过在明律师认为,这一裁判观点作出时前述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补偿协议本身是否会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是值得进一步推敲的。

但无论如何,只有及时起诉了误签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才有机会争取到改变房屋补偿结果的可能性。如果没诉,就只能去争取房屋价值以外的其他扩大损失的赔偿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还是那句老生常谈的话:千万不要在对补偿安置条件存在疑虑、不满的情况下心不甘、情不愿地签订补偿协议。一旦落笔,必然会给自己的进一步维权平添难度,不是每一个“已签”的案件都能有一个好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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