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告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等款项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6日讯 律师事务所本是司法资源较为集中的地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比别的企业懂得更多,在管理上应更加严谨。但是,厦门一名律师却起诉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且获得胜诉。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突然被辞退
2012年4月27日,这一天对小丽(化名)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作为一个法务工作突出的律师,小丽得到了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简称A律所)的offer,任法务经理,工作地点在厦门市。
2012年4月27日,小丽依法与A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这一年,小丽的业务越做越成熟,得到了律所的肯定,律所给她的待遇也相当可观。很快,一年的合约期一晃就到了。期满后,双方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丽工作岗位为法务部主任,合同期限依然为一年。
就在小丽以为自己的工作蒸蒸日上的时候,律所突然给了她当头一棒。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小丽多次向A律所提出续签劳动合同,A律所却一直拖延。这一拖,就是半年。
“小丽啊,是这样的,我们不是不能跟你续签,只是你的工资要算3500元。”“凭什么啊?我哪里没做好了?为何要将我的工资减半?”A律所多次找小丽称要将小丽的月工资从7000元降低至3500元,小丽果断拒绝。
2014年10月26日,A律所私自将小丽工作用的电脑硬盘拆掉,导致小丽无常工作。“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第二天,A律所突然以小丽私自扣留10000元律师代理费为由口头宣布辞退小丽,不再给小丽安排工作岗位。
合同起争议
“你这是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你难道不知道吗?作为律所有这么做的吗?你们这是知法犯法!”将小丽辞退后,A律所拒不支付小丽2014年9月、10月的工资和业务提成,以及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小丽迫于无奈于2014年10月28日到厦门市湖里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维权,并于2014年11月21日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2015年1月14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确认A律所拖欠小丽工资报酬以及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但是没有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以及A律所应向小丽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小丽不服,向厦门市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
“她与我们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她是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律所辩称,自己所不应支付小丽2014年9月的工资差额和业务提成,以及任何赔偿金。“劳动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写着,你这都想抵赖啊?”小丽越来越后悔当时怎么就进了这么一个不讲道理的单位。
“你还敢跟我提合同的事,你拿的这份合同上的时间正是你入职的第一天,我们签约有这么快吗?而且,合同上的字迹全部都是你的字迹。单位的公章在你手上,你以为公司傻吗?”原来,A律所与B公司办公地点是共用的,小丽入职所做的业务与A律所的业务有关联也是事实,但小丽入职还负责律所的行政、人事。为工作方便,A律所的公章委托小丽保管,因此才会有小丽个人持有盖有A律所公章的劳动合同,但是A律所却无法找到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
提成存分歧
“缴纳单显示从2012年5月开始,你的社会保险费就一直是B公司缴纳的,你还说不是B公司的员工?”“还有,你提交的工资发放证明都是由庄某某支付的,并非我们律所支付的”。在庭审现场,提到小丽的劳动关系,A律所显得很激动。
“你们这两个公司本来就是同一个老板啊”,小丽辩论道,“A律所与B公司的经营地点本来就在一起,而且工资一直都是A律所发给我的。”
这时,B公司说话了,“我们和A律所是承包关系,承包了A律所拓展业务和案源的业务。我们不是同一家,但是我们的股东是同一个人。”
双方争论无果。很快,A律所又将焦点一转,提到小丽起诉书上要求A律所赔偿2014年10月份的业务提成费问题。
双方所争论的业务提成费是厦门良洲环保科技的顾问费。“这8000元是属于会员续签,并不属于你完成的业务,所以不能算进你的个人业绩。”根据双方提供的约定,小丽的业务提成中团队提成的计算基数为小丽团队其他人的业务金额,A公司认为应剔除已计算小丽个人提成的业务金额,小丽个人的业务金额不能重复计算个人提成和团队提成。“所以,我们认为小丽2014年10月没有完成业务,因此不能发放业务提成。”
“你们这是耍赖!”面对对方的咄咄逼人,小丽没有多做语言上的辩解,只是跟法官阐述事实。“是这样的,按照约定,我的业务提成包括我个人抽成,即按照我个人完成的业务按比例抽成和团队抽成(即按我负责的团队完成的业务按比例抽成)。”
“而2014年10月,我单独个人完成业务10000元,团队并无完成其他业务”,小丽认为按个人抽成和团队抽成计算,A律所应该给自己2014年10月的业务抽成合计为1150元。
法院判决:
律师事务所败诉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认为,小丽主张其与A律所建立劳动关系,有其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为证。A律所主张该劳动合同系小丽私自偷盖,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A律所确认案外人庄某某为A律所和B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A律所与B公司的经营地点一致,小丽由庄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因此,小丽主张其与A律所于2012年4月28日建立劳动关系,法院予以采信。
厦门良洲环保科技的业务是通过小丽的劳动达成的,厦门良洲环保科技续约而新增的业务金额同样应视为小丽的劳动成果。因此,应计入小丽的业务提成。综上,A律所应当支付小丽2014年9月和10月的工资差额合计12665.5元。而因为A律所无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因此湖里区法院判决A律师事务所应支付小丽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55515.5元。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