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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速递:(可不可以和律师个人签协议)可不可以和律师个人签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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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爱我家杭州公司事件备受社会各行各业的关注。传言我爱我家杭州公司的总经理陈毅刚将带领着一众离职员工另立门,并且已经新创立了杭州简创房地产经纪。

针对这一事件我爱我家还发布了沟通函:

根据天眼查,杭州简创的股东是北京链家融信投资咨询与杭州颜正企业管理,杭州颜正持股比例为60%,北京链家持股比例为40%。陈丽娜为简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伊凯为监事。杭州简创对外投资了48家公司。但陈毅刚是否与简创有关系,目前还无法从公司股权关系中出来。

由于陈毅刚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事情还未定性,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先假设:如果我爱我家认为陈毅刚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并想要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话,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呢?

一、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很显然陈毅刚2005年起就是我爱我家杭州公司总经理,至今做了18年,2018年以来还一直兼任集团副总裁,符合竞业限制主体的要求。

二、竞业限制义务

(1)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竞业限止, 一般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

法定竞业限制,是指竞业限制义务

约定的竞业限制,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陈毅刚作为我爱我家杭州分公司的高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是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从约定上来讲,目前无法查到我爱我家是否与陈毅刚之间签订相关的协议,所以暂不进行评价。

(2)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

首选还是有约定从约定,鉴于上述同样的原因,小编只能先根据法律约定进行大致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根据新闻消息,陈毅刚与我爱我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大概率为2023年7月10日,则其竞业限制期最晚到2025年7月9日。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如果陈毅刚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按照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则其有权要求我爱我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定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如果我爱我家认为陈毅刚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应提供哪些证据?

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是在保密协议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以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来证明我爱我家与陈毅刚之间对于竞业限制有明确的约定。(老规矩:约定内容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只约定义务不约定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还是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类似案例: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3420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被告及其他案外人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盈利补偿执行协议》中主要涉及的是股权收购及回购等事宜,同时都为被告设定了竞业禁止义务,故协议在签署时实际上应已综合考量了各方利益,原、被告在落款处均有签章,该协议中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我爱我家按约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竞业限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则不是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利益无损,法院一般也是认可的。实际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则法院大概率会认为因用人单位违约在先,从而认定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自然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类似案例: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908号

裁判要旨:对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由于其系对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限制,经济补偿金应为竞业限制条款的必备要件之一,且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但案涉《劳动合同》仅约定了竞业限制内容,未同时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故双方有关离职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属无效。

陈毅刚确实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到竞争单位工作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限,只要能够证明实际为竞争单位提供劳动或劳务即可,既包括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也包括通过劳动派遣、人事代理、服务外包、关系挂靠等方式提供劳动或劳务。(劳动者可以从股权结构、任职单位的经营范围、任职时间等方面进行反驳

类似案例: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9719号

裁判要旨:协议约定了被告离职或被辞退后6个月内的竞业限制义务。现被告离职后不久成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该公司与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了二手房中介服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总而言之,我爱我家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明陈毅刚的行为事实上违反了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同时陈毅刚的解释或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我爱我家的证据链。

四、如果陈毅刚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1)合同约定

需要先确定我爱我家与陈毅刚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类似有关的协议。如果协议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有约定,且双方对此金额没有异议,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则上法院秉持谦抑的态度,不轻易进行调整。(但是劳动者如果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还是可以申请法院对该数额进行调整

类似案例: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3420号

裁判要旨: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双方曾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尽管双方在《盈利补偿执行协议》中未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单独约定违约金,但《盈利补偿执行协议》本身是对《合作协议》的补充,仅是针对《合作协议》盈利补偿方式做出了调整,违约责任条款也因此主要针对逾期履行义务进行了设定,并不因此而《合作协议》中的全部约定。何况,《盈利补偿执行协议》中仍然单列了竞业禁止义务的条款,可见双方对于该项义务的履行是重视并且能够达成共识的。

(2)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我爱我家需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因陈毅刚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遭受了损失,且损失结果与陈毅刚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劳动者只要可以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了

类似案例: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3420号

裁判要旨:我爱我家公司对此认为,将我爱我家公司原有核心员工以及大量的客、房源带进F公司,自F公司设立以来为其创造了近200万元的销售额,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开立了10余家分店,故给我爱我家公司造成的损失远大于100万元。

(3)其他因素

实际判例中,法院会根据我爱我家可能产生的损失,结合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等因素综合考虑。

类似案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3062号

裁判要旨:公司未证实其实际损失,根据《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毛丽红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违反竞业限制的持续时间、毛丽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主观恶意,毛丽红在宝阳公司2014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平均年收入等因素。

结语

对公司的建议是:依法签订相关《竞业限制协议》,并及时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真的发现劳动者违反的竞业限制义务,则要多方面收集相关的证据,并做好证据保存,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或证据保全。

对劳动者的建议则是:如果真的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能不违约还是不要违约,并且积极要求公司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真的觉得不从事之前的老本行对不起多年的经验,那就尽量避免成为新公司的股东、高管等可以直接看出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积极应诉,不要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由于无法获知我爱我家与陈毅刚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所以小编本文仅是根据过往判例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仅供读者和其他同仁进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