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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科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需要律师见证吗)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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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为了约束双方婚内行为都会签订一份忠诚协议。

大致内容就是禁止婚内、禁止婚内隐瞒、一旦有一方犯错,就得放弃所有婚内财产,或者是给无过错方金钱补偿等等。

那么,一旦婚内感情破裂走到了离婚这步,这种所谓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曾经,我看过这样一条新闻,女方和丈夫明明签了婚内协议,离婚时怎么不作数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01

经朋友介绍,娜娜和老崔一见钟情,认识不到半年就领了结婚证,经过几年打拼,两人终于在大城市买房定居。

然而好景不长,无意间,娜娜发现老崔经常和别人发暧昧短信,甚至在她出差期间,老崔还正的将小三带回家,娜娜,要跟他离婚。而老崔为了不破坏自己在外的好人形象,请求娜娜不要离婚,并同意签署一份协议,约定老崔如果再次,两人就离婚,且协议签订以后,若双方离婚,这套房产就归娜娜一人所有。

娜娜一时心软,想起老崔这几年对自己的好,再加上他同意签婚内财产协议,便打算给他一次机会。可是,没过几个月,她发现老崔再次。这次,娜娜直接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根据协议将房产判给自己一个人,并且让老崔支付损害赔偿。

但是老崔却说这房产他出了大头,考虑到娜娜和自己结婚这么多年,愿意双方平分房产。

最终,经过法院审判,没有完全支持娜娜的诉讼请求。

首先,他们签订协议时,约定“若双方离婚,这套房产就归娜娜一人所有”。这份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需要在条件达成以后,约定才生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没有生效。

老崔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新的房产分割方案,否认了协议中的约定,该房产分配协议实际并没有生效,这套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娜娜无法根据未生效的协议要求分得全部房产。

但是,法院根据娜娜提交的证据,认定老崔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娜娜分得60%的房产,而老崔也需要支付5万元的损害赔偿。

02

一般而言,以下这些情况建议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1、夫妻一方出现、家暴等重大过错行为;

2、双方收入悬殊且感情很不稳定;

3、双方在经济方面相对;

4、一方是大型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防范婚姻出现变故对公司带来经营风险或消极影响。

那么,婚内财产协议签订要避开哪些“坑”,才能保证协议有效呢?今天,我为大家总结了书写婚内财产协议时容易踩中的雷区,请务必仔细阅读,因为一旦踩中,费尽心思让对方写了,也是无效的!

仅做口头约定,却不签订书面协议

很多当事人来咨询时,称结婚后所有财产都是口头约定归谁,并未进行任何书面材料的签订,虽说夫妻之间有相互信任,但一旦离婚,纠纷就会产生。

根据我国《民法典》,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就不符合法律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要求,就是没有进行约定,就不会得到法院的主张。

假设性条款

我们在协议中常常发现类似这样的语句:

1.“若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而这样的约定因涉及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若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未登记离婚前,协议未生效。

2.“若一方提出离婚,位于某地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该假设性条款因侵犯一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而无效。

3.“若此后男方仍有行为,双方婚后购置于某地的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男方无条件配合过”,该假设性条款大大增加自身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实男方存在行为则协议无法生效,且法院对于是否存在行为具有裁量权,认定起来风险较大。

约定一方因导致离婚则净身出

每当客拿来一份协议让我们看看时,最怕看到“因男方,现其自愿净身出,财产无条件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条款。

一是这类规定涉及忠诚协议,法院在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上操作不一,主流观点仍认为属自觉履行的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二是,该条款约定净身出,针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约定不明,无法确定所涉财产内容,最终导致其为一纸空文。

再次,有些协议初看用词精简得当,好似毫无漏洞,细问下发现约定房产为男方婚前个人房产,并非婚后购置,单纯只通过协议约定,面临着男方随时可撤销赠与的风险,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写明赠与协议书并公证更能保障其效力。

这样的协议往往是由夫妻俩自己约定起草,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且没有什么专业性,用词多为非法律专业词汇,且措辞不够严谨,有些甚至存在歧义,在你看来的“保命符”实际上不过是废纸一张罢了。

约定一方,孩子抚养权归另一方

很多人会把和抚养权挂钩,但不代表不能抚养孩子,两者没有直接联系。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不得不说:

1、没有哪条法律明确约定:对方有过错,孩子就一定不能判给对方;

2、你说对方有过错就有过错吗?很多结果是一旦开庭,证据不足。

实话说,100个家庭的案件,证据链完整并且能够被法院认定的,不到10个,也是一样,被认定的概率很低。法官作为裁判者,看的是有效证据。拿这些所谓的“证据”来大作做文章,其实没抓住重点。

关于证据搜集哪些、如何搜集,最好找到专业的婚姻律师,毕竟搜集此方面证据是婚姻律师的基本功。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婚姻财产协议,只能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而不能将其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

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将家庭共有(与父母亲、孩子共有)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还有的当事人以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资产,会在协议中将公司资产作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我们都叫作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将导致约定无效。

签订、或者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

作为协议,必然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保证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当然,对于胁迫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例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很多忠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则离婚时净身出,类似约定也会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认可。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最后,姜律师想提醒大家的是,婚内财产协议一定要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对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进行协商约定一致后签订,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遇到不能解决的婚姻困惑,可以找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