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示本(HT33/SF01 1-2023)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
房屋:
2023-04-28发布 2023-07-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 录
说 明
专业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为了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买受人)和经营者(出卖人)等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房地产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预售)》(以下简称本《合同示本》)。
2.本《合同示本》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国家版(2014年,GF-2014-
0171)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
3.本《合同示本》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但不负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4.本《合同示本》供商品房买卖标的物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买卖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
5.本《合同示本》内容变更或补充后,双方不得以《合同示本》名义签订。
6.商品房出卖人应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8.签订本合同时,买卖双方合同主体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规定。
9.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10.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11.本《合同示本》中除特别明确外,表示数量、时间的内容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2.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解释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7. 房屋交易手续:是指房屋交易双方依法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进行交易确认、领取交易告知单的过程。
8. 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交易双方通过网上合同签订进行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的过程。
9.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0.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不可分割单元的其他商品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3. 全装修住宅: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商品房性质
该商品房为【毛坯住宅】【全装修住宅】【其他类型商品房 】。
第二条 项目建设依据
1.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市(设区的市)
【县】【市】【区】【 】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3. 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于 年 月 日取得预售许可证,证号为 ,预售批准机构名称为 。
第四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所在层数 层,所在楼栋电梯数量 台。
3.该商品房为第二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栋】【座】【 】
单元 层 【室】【号】【间】【 】。不动产单元号为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型为 【室】
【厅】 【厨】 【卫】 【 】,型结构为【平层】【错层】【复式楼】【跃层】【 】,房屋朝向为【东】【西】【南】【北】【东北】【东南】【西北】【西南】【 】,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集体宿舍】【工业】【商业服务】【办公】【 】,房屋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动迁房】【配套商品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房】 【集资建房】 【 】,房屋类型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车库】【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资质证书号: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规划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方案为准。
5.该商品房的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为 ,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二星】【三星】【 】。
6.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
7.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一。
第五条 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情况
(一)该商品房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的,交付样板房采取以下第 种设置方式。
1. 实体交付样板房。实体交付样板房设置在第二条规定项目的 【幢】【栋】【座】【 】 单元 层 【室】【号】【间】【 】,交付样板房保留至 年 月 日,并符合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规定,交付样板房保留期内仅用于展示。保留时间内,出卖方不得将交付样板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或者作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
(交付样板房为多个时,可相应增加)
2. 临时交付样板房。临时交付样板房设置在第二条规定项目预售房源外的
(具体地址)。该临时交付样板房在第二条规定项目中 【幢】【栋】【座】【 】 单元 层 【室】【号】【间】【 】建成新的实体交付样板房后拆除、移位或调换,出卖人保证新的交付样板房装修标准与原临时样板房一致,并在拆除原交付样板房前书面告知买受人。
(二)该商品房交付样板房的单位为 ,施工单位为 ,工程监理单位为 ,该样板房于 年 月 日通过验收。
第六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范围: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七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5.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本合同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合同备案、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 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二)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商品房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商品房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 】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3.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贷款审批手续。 年
月 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
4. 其他方式: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名称为 ,账号为 。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二)双方【是】【否】约定解除合同权行使期限。如选择【是】,出卖人依本条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月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3. ;
4.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第5、 、 项所列条件:
5. 该商品房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6. ;
7. 。
第十二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 燃气:【住宅商品房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非住宅商品房 】;
4.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
5. 有线:交付时线路敷设到;
6.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
7. 供暖: ;
8. 。
以上第1、2、 、 项由出卖人负责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 、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 、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 元的违约金。第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 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 ;
9.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1. 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
2. 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
3. ;
4. 。
以上内容中第1 、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 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吊顶开裂;
(6)瓷砖剥落开裂;
(7)墙面剥落、开裂;
(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
(9) 。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四条 逾期交付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三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二)双方【是】【否】约定解除合同权行使期限。如选择【是】,买受人依本条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月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四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八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 根据第八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根据第八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若未约定误差范围,则视为双方约定误差范围为零误差)。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4. 双方自行约定:
。
第六章 规划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七条 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的施工图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3. ;
4. ;
5. 。
全装修住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商品房使用分区和功能发生改变;
2. 增加或减少室内楼梯的数量;
3. 主要使用空间层高降低超过10%;
4. ;
5.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施工图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涉及安装的还应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 ,出卖人方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3. 该商品房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为:
(1) ;
(2) ;
(3) ;
(4) ;
(5) 。
第十九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出卖人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六。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条 质量责任与担保
为该商品房质量提供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七。出卖人在注销情形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承担该商品房质量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日内】(不超过30日)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
第二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双方同意在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起【当日内】【 日内】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
(二)有关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其他约定如下:
。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日内】(不超过90日)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到 。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 】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物业服务用房座落于 。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八。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 规划的车位、车库: ;
2. 会所: ;
3. 。
第二十六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
第二十七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全装修住宅不得对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拆分销售。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交易确认和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7. 。
第二十八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机关、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三方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一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 房屋分层分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3. 装修方案平面图(全装修住宅提供)(应标明功能和主要空间层高)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设施设备等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 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面积、所在位置及建筑隔声等情况
2. 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面积、所在位置及建筑隔声等情况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 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 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 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 其他约定
附件五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一)外装饰装修部分(该商品房所在幢)
1. 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2. 电梯: ;
3. 管道: ;
4. 窗: ;
5. ;
6. 。
(二)内装饰装修部分
双方就内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品牌、级别等内容应明确清晰,不得出现“其他同级别产品”等模糊字样):
序号 | 菜单内容 | 装修材料 | 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 | 备注 | |
起居厅 | 1 | 地面 | 瓷砖 | ||
大理石 | |||||
木地板 | |||||
2 | 墙面 | 涂料 | |||
壁纸 | |||||
木饰面 | |||||
软包 | |||||
石材 | |||||
瓷砖 | |||||
3 | 吊顶 | 石膏板 | |||
卧室 (书房) | 1 | 地面 | 瓷砖 | ||
石材 | |||||
木地板 | |||||
2 | 墙面 | 涂料 | |||
壁纸 | |||||
木饰面 | |||||
软包 | |||||
3 | 门 | 木门 | |||
玻璃门 | |||||
厨房 | 1 | 地面 | 瓷砖 | ||
石材 | |||||
墙面 | 瓷砖 | ||||
石材 | |||||
吊顶 | 铝合金 | ||||
石膏板 | |||||
2 | 橱柜 | 洗涤池 | |||
柜门材料 | |||||
台面材料 | |||||
3 | 厨房设备 | 油烟机 | |||
燃气灶 | |||||
4 | 门 | 木门 | |||
玻璃门 | |||||
卫生间 | 1 | 地面 | 瓷砖 | ||
石材 | |||||
2 | 墙面 | 瓷砖 | |||
石材 | |||||
马赛克 | |||||
3 | 吊顶 | 铝合金扣板 | |||
防潮石膏板 | |||||
4 | 淋浴空间 | 淋浴房 | |||
5 | 卫浴 | 盥洗盆 | |||
马桶 | |||||
6 | 门 | 木门 | |||
玻璃门 | |||||
其他 未尽 事项 | |||||
注:表格不够,可另附纸。
(三)房屋建筑品质标准
1. 政府部门规划审批结果中明确该房屋建筑品质标准的,以规划审批结果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前应当向买受人明示规划审批结果,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
2. ;
3. 。
附件六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厨房、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3. 供热、供冷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5. 装修工程(全装修交付商品房):
(1)埋设于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2) ;
(3) ;
6. ;
7. ;
8. 。
(二)其他约定
。
附件七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八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九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 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书
(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坐落位置、产权约定、使用期限、面积或尺寸、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十一 其他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情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
(如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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