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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速递:(公产房协议律师见证有效吗)律师公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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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在上世纪90年代就很常见,当时的商品房买卖和银行按揭贷款要求买房者到指定的律师楼签合同,律师事务所由此开发出了一整套包括见证在内的房地产法律业务。然后进入21世纪至今的20多年,律师见证逐渐势微,很多律师都没做过见证。归其缘由在于,一方面法律强制要求律师见证的业务少之又少,另一方面,当事人到公证机构公证,省事费用低,其实际效用远远高于律师见证。


随着2020年1月份新冠疫情的爆发,封城、居家隔离等措施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特别是2022年3月奥密克戎在上海爆发,超过2500万人处于全域静止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一些必需的商业活动和生活所需,特别是涉及到外国人或者外资在华企业,许多法律文件需要由本人或者企业的高管签字,并希望由律师见证其亲笔签名,出具见证意见。


那么问题来了!在律师和当事人都足不出的情况下,能否通过视频方式见证当事人的签字呢?视频见证是否符合国内法律规定?带着这些疑问,好事者(我)做了一些研究,在此分享并与同行探讨。为便于讨论,本文假设律师见证的对象是当事人在某一份法律文件上签字行为的真实性,暂不讨论该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其他问题。


视频见证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律师法》没有提到“律师见证业务”,但实务界普遍认为律师见证应属于该法第二十八条“律师从业范围”的第六项“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发布了《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用25个条文对律师见证业务加以规范化管理。


根据《工作细则》,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考虑到《工作细则》出台的时间是2007年,当时既无疫情爆发,也没有今天如此发达的网络视频会议,《工作细则》根本没有将视频见证考虑在内,因此视频见证的合法性,因为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难下定论。


进一步检索,我们发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应对疫情方面已经推出了相关的优化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若干措施明确提出“支持线上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线上股东大会召开会场。律师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现场参会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见证股东大会。”有了这项法律依据,有多家律所均可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我们因此认为,视频见证目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下,其已经在相应的应用场景下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视频见证是否属于“亲身所见”

《工作细则》第二条要求律师见证的法律事实或者行为必须是“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第四条规定见证的空间是“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第七条规定了见证应遵守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工作细则》并没有进一步详细规定见证必须是律师与当事人见面进行,或是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亦可。


结合当前主流视频软件的功能来看,只要是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视频软件完全可以使参加各方能够彼此实时和交互式地看到对方,双方或者多方进行实时和交互式沟通交流,展示证件或者文件资料等各项功能。只要视频的影像足够清晰,且过程不发生中断情况,律师可以通过视频对当事人所处的室内环境、当事人持有的物品和文件资料等进行观察和记录,从实际效果来讲,以视频方式见证并不违反《工作细则》对于见证须“亲身所见”的要求。


2007年制定《工作细则》根本没有将视频见证考虑在内,也许可以推理得出视频见证不符合立法的初衷。不过,这一解释方式不符合“法不禁止均可为之”的基本立法理念,谁又能知道当时制定《工作细则》的时候,制定者是否已经考虑到实践的发展,为将来法规的扩展和包容性留下了解释空间呢?


视频见证如何保证所见事实的真实性

通过视频见证,律师如何保证当事人法律行为的真实性,换句话说,如何认定签字的张三就是张三,而非他人冒充。签字者本人身份真实,是能够有效见证的前提。如何验证签字人的身份,《工作细则》并没有详细规定律师应当采取的识别措施和手段,仅规定“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实际上,律师受限于技术手段,也无法百分百地确认张三就是张三。受到客观条件制约情况下,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不管是线下当面还是视频方式都是如此。对于律师尽责前提下,仍然无法发现的欺诈等行为,律师应当享有免责的权利(建议律师在见证文件中对此作出免责声明)。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2008年出台的《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就明确规定“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的形式审查义务”“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必要时律师可至相关机关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进行核对形式审查。

视频见证如何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可靠性

视频见证必须要借助专业的视频通讯软件来进行。现在市场上的视频软件常见的有五六种,有些是国外开发(Zoom, Teams, Skype等)有些是国内企业开发(腾讯会议、飞书等),这其中如何选择,也是一个没有现成答案的问题。


作为非IT专业人士,对于上述各种软件的技术可靠性,确实难以评估,也不能一概地认为必须采用国内企业的软件。既然都属于市场主流的工具,当然都可以为见证所用。至于数据传输可能遭到黑客劫持或者篡改的风险,首先这一风险是极小概率的,对于日常的见证事项来说,不必要把这种风险过于放大;其次,视频见证的过程是具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的,律师应当按照事先的流程,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身份和精神状态作出核查,如发现有疑点,可进一步核查或者中止见证。因此,数据传输的安全可靠性是重要的保障,但不能因此而否认视频见证。


结 语

笔者结论:在当前疫情防控措施非常严格的情况下,为了尽可能地支持企业和个人复产复工,应当允许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律师见证采取视频方式进行,视频见证与当面见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建议应当尽快对律师见证相关的法规和行业自律指引进行修订,赋予视频见证合法地位,并对视频见证的规范化操作提供指引。


本文截稿之时,朋友圈得知:为进一步满足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公证服务需求,5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说:

  • 严格遵守办证程序。试点公证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人口数据库、护照、出入境等信息核查确认当事人的国籍以及所处地点,利用身份证识别、活体人脸识别比对、交叉印证等方式核实当事人身份;
  • 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和业务指引,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有效地互动交流,对当事人真实意愿、办证目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确保当事人陈述与事实相符,并告知其所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后果。
  • 试点公证机构应当对办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公证登记簿,及时做好办证形成的电子数据、文书等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相关电子数据应当存放并异地备份,确保安全可查、可调阅。
  • 试点公证机构应当使用专门远程视频公证的信息,且具有人脸识别、活体检测、电子签名、视频连线、视频录制等功能,原则上不得使用社会公用视频软件,保证数据传输安全可靠。


由上述通知可以看出,公证机构对于视频公证有一套非常严格的流程,不仅有制度保障,还有专门的技术保障。在现阶段,律师见证无法达到公证机构同等的水平,因此律师的视频见证也只能是疫情期间的一种权宜之计。结合视频见证的用途、紧急性,来衡量是否采取视频见证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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