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双方感情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本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生活,由被告直接抚养至年满。
双方无共同财产或债权,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牌号归被告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双方债务各自承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