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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追踪解读:(律师破产案件合作协议)律师参与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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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金不良资产是一把双刃剑。



天眼查显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位于重庆市。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家20年历史的律师事务所走到这一步?最高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曾因风险代理追讨200万代理费

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一事在司法界备受关注。我们注意到,其在2015年的一起风险代理案件追讨200万的代理费败诉,申请最高法院再申,2019年再次被重庆高法驳回再申申请。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1644号显示:

2005年,中粮鹏利公司(甲方)与富国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中粮鹏利公司依法成功竞拍重庆厂土地,富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代理事务,确保中粮鹏利最终竞拍成功。中粮鹏利将按约定支付580万代理费,产权相关单位重庆厂签订调解书并提交法院签收后,中粮鹏利公司支付富国律师事务所包干经费30万元,中粮鹏利在成功拍下上述土地后支付代理费350万元,中粮鹏利公司完成过手续并实际接收地块当日支付全部剩余代理费200万元。

2006年4月30日,中粮鹏利公司向富国律师事务所付款380万元。

2013年3月28日,富国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中粮鹏利公司支付其《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服务费尾款200万元。

2015年2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93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在涉诉土地的拍卖中,重庆厂系拍卖土地的使用权人,中粮鹏利公司系竞拍人,二者明显具有利益冲突;富国律师事务所在履行代理重庆厂的诉讼案与履行《风险代理合同》职责中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陶*珍、陶*芬系姐妹关系,重庆厂的厂长陶*禄与陶*珍、陶*芬亦系兄妹关系,三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也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对于上述情况,无论是富国律师事务所还是该所的律师陶益珍、陶益芬均是明知的,但该所在此情况下仍与中粮鹏利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并驳回了富国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法:驳回

富国律师事务所之后又申请破产,这或将成为首例律所申请破产案件。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1295号】。最高法裁判要旨为:可以根据该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重整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富国律师事务所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其可以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并不代表其系法律规定的营利法人,目前亦并无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因此,案涉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适用破产程序?

最高院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根据该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重整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

富国律所作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1988年6月3日颁布实施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及1996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均已失效,以上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富国律所享有法人资格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富国律所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进行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试点,主要指该律所可以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并不代表富国律所系法律规定的营利法人,且根据富国律所的章程,其对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外适用《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目前亦并无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富国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富国律所申请再审提出的关于其是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掘金不良资产 律师必须专业

无论是代理拍卖案件还是申请破产,都需要律师具备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同时,不良资产行业又是一个巨大的金矿,如何掘金?不良资产行业资深法律工作者冯灿通曾总结了专业律师应该做好的几点准备工作:

一、信息准备

不良资产行业的其中一个痛点是信息不对称:知道谁是老赖但不知道他有什么财产;知道了某企业(某人)有财产但却不知道他欠谁的债务。反过来,其赢利点的核心基础之一也正是利用信息不对称。

信息储备是介入不良资产领域的前提,为此律师应该:

(一)要自建数据库,分别建立债务人数据库、财产线索数据库和特殊机会数据库;收集各类资产、债务及处置信息,分门别类;利用搜索工具和计算机智能技术快速查找、匹配。


(二)需擅长利用第三方的数据库(例如裁判文书网、政府或某些收费)搜索信息。


(三)要有意识结交相关行业(金融企业、AMC、法院、评估行、拍卖行)人士,从中获取第一手(债权、实物)资讯。


(四)要擅长筛选、核查信息,各类信息五花八门,真伪难辨,价值各有不同,需有能力也有效率地从中筛选具价值的信息。


二、技能准备


不良资产行业对律师的专业技能要求很高(处理的都是棘手的事情、对付的都是狡猾的老赖)。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①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法等实体法;

②涉及不良资产行业的专门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

③涉及程序方面的如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及法律条文。


(二)掌握挖掘财产线索的技能:


①掌握到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核实财产的技能;

②掌握在档案、工商档案、财务报表中挖掘财产线索的技能;

③掌握通过互联网或案例库挖掘财产线索的技能。


(三)了解相关业务知识:有关、评估、拍卖、财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基础知识。


(四)其他技能:


①商务谈判技能;

②营销技能;

③访谈技能;

④建立数据库及搜索的基础技能。


三、人脉圈准备

律师要想左右逢源,建议需与相关机构及人士建立、保持良好关系及互动。有了这些人脉圈和关系网,无论在信息采集、项目筛选、信息核实、项目收购、个案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将胜人一筹。

(一)需熟络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AMC、民营投资者、资产或产权交易平台、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局、测绘所、法院、局等等。


(二)需结交的人士包括:评估师、拍卖师,金融机构或AMC的高管、项目经理或员,政府部门的主管或职员,政法干警,。


(三)需寻找的合作伙伴包括:金融机构或AMC的库内律师所的律师、有大数据的机构、基金、土豪。


四、保持对信息的敏感度


律师需时刻保持对不良资产行业信息的敏感度:

(一)需对新颁政策、新增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惯例、行业信息等坚持学习和研究,提高应变应对的能力。


(二)需养成时常留意报纸、媒介、涉及不良资产行业的债务、财产、资产处置等方面信息的习惯。


(三)要主动融入不良资产行业的圈子,结识各方面的专业人士从而收集行业信息。


(四)律师应该对获得的信息加以整理,举一反三,在债务和财产的匹配、搜索、筛选及判断等方面痛下功夫,才能创造和抓住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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