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被害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加盖的律所印章均系伪造私刻
无执业资质“律师”利用被害人急于追讨投资款的心理,与上百名被害人签订《委托代理法律服务协议》,并以收取前期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970余万元。近日,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13年半。
2015年起,任女士、盛女士等投资者购买某金融公司理财产品,后因平台无法兑付遭受财产损失,该金融公司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调查。2017年,任女士结识了吕某某实际控制的某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对方称该金融公司出事前曾与他们有过业务往来,因此他们对该公司的资产情况比较了解,同时还介绍了一些过往公司为投资人追讨损失的成功案例。随后,对方提议由该资产公司作为居间方、公司合作的安徽某律所作为乙方,协助任女士等投资者追回损失的财产。
不久,任女士便收到一份由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服务方案。随后陆续有上百名投资者响应,他们共同委托盛女士等作为代表,与某资产管理和安徽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法律服务协议》。据盛女士回忆,当时正是吕某某出面签的协议,后续也是由他的团队负责追讨投资款。
按照协议约定,任女士、盛女士等人要预先支付追回资金总额的4.5%作为前期费用,后期再支付剩余19.5%的服务费,如果届时无法追回一定比例的投资款,将会返还所有前期费用。被害投资者便按照各自的比例将钱款转到了吕某某指定的公司账,吕某某对任女士等人称该账为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账。
协议签订后的每个月,任女士等人都会收到一份律所出具的工作日志,说明追款工作进度等事宜。与此同时,吕某某让任女士等人寻找更多的被害投资人参与,并签订委托协议。但2019年初,协议到期后,任女士等人却未收到任何追回的投资款,吕某某也并未将前期费用退还,于是众人便向警方报案。
据警方调查,吕某某在协议签订期间,未曾将钱款用于履行合同,他将所收到的共计970余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公司运营等。
同时,吕某某的真实身份也被曝光,他虽曾经在安徽某律所实习,有一些法律基础和工作,但并无执业律师资格。2017年底至2018年8月,他利用任女士、盛女士等投资人急需讨回受损投资款的心理,联系部分被害人、杜撰其控制的某资产公司与安徽某律所存在合作关系,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委托代理法律服务协议》。吕某某到案后交代,在合同签订后,他的资金链一度出现了问题,就想着让对方继续寻找被害投资人,以收取更多的资金来使用。2018年5月,吕某某担心被害人会提前要回前期费用,为了安抚被害人、拖延时间,再次与被害人签订了《承诺补充》,约定将由无实际业务合作关系的4家律所承担连带责任。后经查,吕某某与被害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加盖的律所印章均系其伪造私刻。
“若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应根据法院的提示,在发布的被害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并关注法院发布的案件相关公告,切忌盲目相信所谓有渠道催讨回投资款的承诺。”承办检察官介绍,在任女士、盛女士等人与吕某某签订协议时,本案中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公司资产已被司法机关扣押,是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案外清偿的。吕某某明知这一点,却仍旧向被害人宣称可以代为追回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