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使人健康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内各部门及车间噪声与振动管理。
本文件目的是合理控制由于工厂内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噪声与振动,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噪音污染。
4.1 安环部
负责噪声污染排放控制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系第三方资质公司检测噪声;负责控制施工、维修作业中噪音排放控制。
4.2 各部门、车间
负责生产运行过程噪声污染的控制;负责本车间区域内的消声设施的使用维护。
参见管理体系综合管理手册。
6.1. 防治设施的安装及工程管理
6.1.1 生产部门在安装新设备时,需要参考以下防治设施,以确保噪音符合标准要求。
a) 消声器
b) 隔声罩
c) 隔声窗及隔音室
d) 隔音外壳
e) 减震垫、减震弹簧
f) 防震设施
6.1.2 工程部门组织进行施工或维修时,应明确施工、维修作业中噪声排放不超过排放标准,如噪音较大影响到相关方时,需要协调施工方或维修人员暂停作业或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噪音。
6.2. 噪声设施日常管理及作业场所噪音监测
6.2.1. 生产部门应在设备启动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消音设施进行检查,确认正常状态,方可进行生产作业。如发现异常情况(如设施损坏)应立即向工程部门报修以便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6.2.2. 安环部门应对噪音排放场所应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噪音监测,可以采取委外第三方监测工作场所中环境噪声检测应执行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6.2.3. 车间应每月对车间噪音进行一次检测。
6.3. 厂界噪音监测
安环部每年至少委托外部检测单位对厂界噪音进行监测一次。新、改、扩建项目噪音监测,具体执行《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规定要求。
6.4. 实施纠正措施
如检测发现噪音排放超标,安环部生产部需要组织各部门、车间的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直至重新检测合格为止。具体执行《不符合、预防和纠正控制程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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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检测记录表》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2年6月5日)
11.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