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断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昆明市司法局组织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等,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并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归集整理,以法律实务问答和案例解析的形式进行了汇编,于近期分篇目发布,供大家参考使用,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请各位读者注意:全国人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观点,本文在分析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时,依据的是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大量关于“”疫情的合同纠纷中,法院的最终判决不尽相同,有的认为是不可抗力,有的认为是情势变更,法院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民事合同履行情况千差万别,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不适用不可抗力的裁判结果,因此,具体个案是否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最终需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同时,本文也不构成昆明市司法局及参与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对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具体的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情况不断出台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政策,如在本文公布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文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一、法律实务问答
(一)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时期的司法实践,在重大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采取的征收、征用、交通管制等措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因此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合同一方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任何合同存在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形,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无论是否受到疫情影响,均可解除。
在未约定解除条件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由于疫情原因,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若疫情导致买受人经济状况恶化,继续履行会对买受人家庭造成重大影响,买受人应就疫情对其产生的影响负举证责任,出卖人就其损失负举证责任;
3.合同尚能继续履行时,当事人不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继续履行。
(三)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如何处理以降低法律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处理:
1.尽量协商解决。建议合同双方尽量协商,通过合意解除、变更履行、补充协议等方式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2.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合同及时履行合同的,建议及时向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告知书等,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希望变更合同或者执行不可抗力条款;
3.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相关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否则,扩大的损失可能由未采取措施的一方承担,不免除相应责任。
4.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一方有举证义务,因此应当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在协商或者后续诉讼的过程中证明确属不可抗力。
5.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已经完全无法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建议及时向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将此次疫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使法定解除权。
(四)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还能否主张不可抗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即便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不包含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事件的,也可以适用;同时,当事人也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
(五)是否只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就可以不承担任何合同履行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同时,免责的范围视不可抗力的影响而确定,并非当然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仍然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影响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突出表现为履行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劳动人员多、法律规制强。由于上述特性,虽然疫情爆发,但是其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或因项目工期特殊需要的情形除外。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政府(指挥部)先后采取措施限制农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答:在建设工程领域,通常情况下双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均有明确约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专用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GF—2017—0201)17.3的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约定各自承担相关损失。
(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降低或减免租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及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建议按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约定可以减免的,按约定执行;
2.商业经营性房屋出租方主动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的,承租方应及时与出租方联系,核实如何减免;
3.如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责令出租方暂停营业(如商场),并导致承租方停业的,或者商业经营性房屋承租方因受到疫情严重影响而主动停业的,建议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如出租方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避免出租方以承租方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根据疫情对履行租赁合同影响的大小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4.关于普通住宅租赁的问题。目前,由于普通住宅不涉及商业经营,疫情一般不会造成无法居住,影响有限,而实际情况也较为复杂,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个案情况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1.借款人是企业的,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按照上述规定,对于企业能否延期偿还银行借款,银保监会并未进行规定,而是将决定权留给了贷款主体。上述通知发文后,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发布了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重组等方式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但是,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具有相应优惠措施。若经核实无优惠措施的,建议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
2.借款人是自然人的,目前并未有明确政策规定是否可以迟延还款,建议借款人与具体贷款银行进一步核实是否有相关政策,如无,建议按时还款,以免对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的买卖合同履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对出卖人而言,如果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及早以书面形式进行沟通(参照不可抗力情形下通知义务,注意证据保存),列明目前疫情影响造成履行困难,暂定后续正常履行时间,并确认买受人知悉。若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也需计算为交付货物已花费工作成本,后续在买受人已支付货款中进行抵扣;对买受人而言,如果存在后续合同的履行问题,需及时考虑是否会影响后续合同履行,及时沟通,明确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以此作为基础与出卖人沟通。
还需注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如果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遇到疫情无法继续运输而滞留某地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
【裁判要旨】按照合同的约定,雨天这种情况应当不予延长工期,但是暴雨和台风是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所以,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期不会因雨天而延长,暴雨和台风造成的工程中断时间也应该计算在工程的延期之内。
【案例名称】卓制衣纺织(中山)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08)民一抗字第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案情摘要】卓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本工程限于2002年9月30日(雨天、所有节假日不扣除)前完工”、“充分考虑技术措施,包括雨季施工措施等,乙方(长城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以及2002年3月29日的《例会纪要》载明“监理公司提出注意雨天施工的质量维护措施,并凡雨天施工须征得业主及监理方的同意方可进行。”因此,如果双方没有雨天延期的协议,按照合同的约定,雨天这种情况应当不予延长工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意见的不当之处在于没有认识到暴雨和台风是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所以,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期不会因雨天而延长,暴雨和台风造成的工程中断时间也应该计算在工程的延期之内。
【风险提示】尽管不可抗力属于法定权利,即便没有约定也可以适用免责,而且不可约定排除。但从定纷止争的角度,建议合同签订时,还是结合实际去具体详列不可抗力的情形,从合同签订的源头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二)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签订药品销售合同,代理方在疫情期间未能按约完成销售,本应按约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履行合同期间,疫情的爆发严重影响了销售行为,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
【案例名称】济南东风制药厂与吉林九鑫药业集团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2004)民二终字第16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摘要】九鑫集团在合同签订后,在2003年2月份、4月份和6月份,3个月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月销售回款100万元的任务,按照约定,应按缺额的30%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九鑫集团履行合同期间,在销售区域内发生了“”疫情,其对销售行为的影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故九鑫集团依法应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但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不可抗力发生之后,无论是否有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意向,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防损行为,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