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检索报告情况概述
(一)检索目的
根据案例检索,总结全国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认定的要求及标准,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
(二)检索平台
Alpha案例检索库。
(三)检索条件
检索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全国、近三年、民事、判决、裁定、调解。
(四)检索结果及结论
共检索到相关案例309条,其中有效案例198条,无效案例111条。全部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案例17条,部分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案例54条,全部驳回离婚损害赔偿案例127条。
二、案例检索数据分析
整体案件数量情况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民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河南省、山东省,分别占比12.30%、11.65%、10.36%。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38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民事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有252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合同、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类。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民事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212件,二审案件有87件,再审案件有7件,执行案件有3件。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13件,占比为53.30%;全部驳回的有67件,占比为31.60%;其他的有25件,占比为11.79%。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64件,占比为73.56%;改判的有16件,占比为18.39%;其他的有6件,占比为6.90%。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4件,占比为57.14%;提审/指令审理的有1件,占比为14.29%;改判的有1件,占比为14.29%。
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4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8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件。
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82天。
三、案例检索裁判关键摘要
离结婚损害赔偿的特征
(一)前提条件: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案例: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青01民终579号
案情简介:鲜×与祁×1经亲戚介绍相识,双方按民族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不同,一直感情不和。祁×1提出鲜×有过错,应当赔偿其100,000元补偿费。
裁判观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或者双方没有进行登记,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主体特定: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配偶提出
案例1:大理市人民法院 (2021)云2901民初4836号
案情简介:原告钱某1与被告苏某1原系夫妻,原告钱某1与被告钱某2系亲兄弟。被告苏某1在与原告钱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取名钱某3。因钱某1吸毒,苏某1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其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离婚以及婚生女钱某3归钱某1抚养的协议。现原告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裁判观点:被告苏某1在与原告钱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之弟即被告钱某2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一女的行为,违背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伦理道德底线,应予谴责。二被告不理智的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原告关于被告苏某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于理原本应当得到支持。但本院查明,原告在与被告苏某1婚前、婚后吸食毒品屡教不改,是导致被告苏某1于2000年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诉讼中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因此,系因原告的重大过错导致与被告苏某1离婚。故原告作为原离婚诉讼的重大过错方提起本案诉讼向被告苏某1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据此,原告诉请被告钱某2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因特定:只能是因法定五种情形导致离婚
1.一方有过错,但该过错不是离婚的原因
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2民终10983号
案情简介:李某与胡某1于2021年4月1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自愿离婚;2.胡某1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02号房屋归原告胡某1所有;3.婚生子胡某2由被告李某自行抚养;4.原告胡某1于调解书生效后向被告李某支付补偿款六十万元;5.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某1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裁判观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中,一方面,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无法确认胡某1存在单方的家暴行为及李某所述家暴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另一方面,李某在其与胡某1的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且并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与胡某1离婚后又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应予以支持。
2.不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
(1)婚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案例:临夏县人民法院 (2023)甘2921民初1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后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争执过程中打伤了原告,经过检查,原告伤为双眼挫伤、左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裂伤等症状,建议住院治疗。原告住院16天,被告从未看望、联系过原告,原告自负住院费6252.77元。现原告以身体权纠纷为案由,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武城县人民法院 (2022)鲁1428民初1087号
案情简介:孙某与徐某1于2013年1月4日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儿一女。由于原告与被告二人结婚后聚少离多,经常吵架,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等。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其他原因导致离婚
案例: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553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相识并相恋,于2011年2月10日在嘉兴市秀洲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2年3月9日,原、被告生子陈恩祈。2015年7月3日,原、被告生子徐圣凯。婚生子陈恩祈、徐圣凯随原、被告生活,均居住在原告父母家。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20年,被告发现原告,双方矛盾激化,经常吵架。
裁判观点:被告提出原告在先,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原告提出其未,不愿赔偿或补偿被告。对此,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他人存在外遇行为,原告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但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因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需承担损害赔偿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四)时间特定:离婚诉讼时提出或在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1民终4901号
案情简介:张某1与张某2于2017年8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张某3,于2018年2月6日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2021年4月,张某2以人格权纠纷在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1,主张张某1在婚姻中和离婚后对其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权等民事权利进行严重侵犯,要求张某1道歉并赔偿身体和精神损失费200000元。
裁判观点:根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张某1与张某2于2018年协议离婚,其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已在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五)次数限定:一次性权利
案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14民初24736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原系夫妻,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被告欺骗,才导致原告误以为齐某1系原告之子,将齐某1口登记在原告名下,投入较多物力和精力,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打击和伤害。故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
裁判观点: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已经以同样的理由提出过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在调解时明确表示不再主张其他诉讼请求,故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
(一)双方自愿达成合意
1.当事人自愿放弃
案例:伊川县人民法院 (2020)豫0329民初2612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儿子,现均已成年。双方因生活琐事,被告曾殴打过原告,后被告与同村某女性村民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原告离家出走。2020年8月7日,原告以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观点: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庭审后原告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系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依法予以准许。
2.离婚协议有约定
案例:德保县人民法院 (2021)桂1024民初477号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儿女。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五、因男方单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离婚时男方自愿支付给女方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被告在2020年12月1日给付原告5万元,余下15万元在2021年至2025年五年内每年的12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3万元……”等等。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明确表示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于2020年5月11日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后,被告并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的损害赔偿金,截止2020年12月1日,欠付的损害赔偿金为5万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1日止未支付的损害赔偿金5万元。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时男方自愿支付给女方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
3.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陆河县人民法院 (2022)粤1523民初184号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0000元给原告。
裁判观点:原告起诉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四、被告欧某1应于2022年4月8日前向原告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10000元;.
(二)法院判决
1.法院全部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金额的——双方达成合意
案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7民初6112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重婚罪。现原告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裁判观点: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行为且犯有重婚罪,并向本院提交了《报警回执》及《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该事实。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支持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法院部分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粤0111民初29694号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但因原告意外怀孕,双方才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存在家庭、酗酒等问题,多次殴打原告,给原告身心造成很大伤害,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146.7元、精神损失20000元。
裁判观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物质损害赔偿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证实其因被告的家庭行为于2021年4月24日支付医疗费21元,但其于2021年2月8日门诊缴费记录1125.7元,并无相应的证据证实系因被告实施家庭而产生该笔医疗费用支出,故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造成原告的损失大小及被告的经济能力及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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