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失败的婚姻,并不意味着人生的失败,能阔步前行,不悔恨当初,我通常用来勉励那些正在经历婚姻痛苦的当事人,他们的婚姻即将消亡,有落寞、有悲情,也有释然后的痛快。
既然婚姻的岁月长河不可逆,我们需要在婚姻“临终时”,尽可能做到对自己、对子女有所交代及妥善处理好涉及到的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分配等问题。
这就需要拟定一份全面周全的离婚协议书。
在我们离婚律师看来,一份离婚协议书,既是对过往婚姻的了结,也是对未来婚姻的铺垫,牵一发而动全身,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我不建议当事人为了急于摆脱婚姻,而在互联网上费尽心思寻找各式各样的离婚协议书模板。这些文书模板优缺点明显,优点是文书获取便捷、廉价,甚至无需支付对价,缺点是内容生搬硬套,条文漏洞百出,无法做到周全、缜密表述,极有可能后患无穷。
所以,资深家事律师针对个案定制离婚协议书,其背后所蕴藏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
回到本文的核心内容,离婚协议书该怎样拟定,其拟定过程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
如何确定孩子抚养问题?法律赋予孩子父母自行协商的权利。一般来说,孩子未满2周岁,考虑到母亲照顾孩子更为细心,可由母亲携带抚养;孩子年满8周岁以上,可以征询孩子的抚养意愿来确定抚养归属。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不少家庭主妇因为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没有工作收入,将孩子抚养权约定给对方,以为只是临时过渡性质,待自己有收入能力了,可以随时要求拿回孩子抚养权。
可现实并非如这些家庭主妇所认为的那样,如果离婚协议书一旦约定孩子由对方携带抚养,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基于契约原则,是难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除非孩子年满8周岁有强烈意愿要求变更。所以,我特别希望每位当事人在抚养权的问题上,能三思而后行。
2.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抚养费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非直接携带方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该抚养费数额主要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开支、父母经济收入能力而定,一般是根据非直接携带方工资收入的20%-30%的标准来确定抚养费数额,且抚养费应负担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法律上所规定的抚养费负担年限、数额有其局限性,因此,我们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要约定清楚抚养费负担的年限,最好为截止至孩子大学毕业为止或者至24周岁时止。同时,孩子保险费用、孩子兴趣班费用、孩子重大医疗费用、孩子出国留学期间所产生的学费、生活费等项目开销也建议约定在其中,共同给予孩子最好的成长保障。
在抚养费方面还存在一个误区值得关注,有很多当事人以为抚养费仅仅是指生活费,而不包括教育费、医疗费,导致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事后难以向非直接携带方要求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必要费用。也有一部分当事人为了急于摆脱婚姻而在抚养费上做出较大让步,虽法律上赋予当事人可以增加或降低抚养费数额,但其调整的门槛还是相当高,所以不要轻易约定过低的抚养费,否则,只会损害孩子的成长利益及加重自身的经济负担。
3.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探望权问题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基于朴素的情感考虑,大多数当事人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可随时探望孩子。这样的约定到底是有利于探望还是不利于探望?
我认为,这样的约定整体上是不利的。随时探望,探望的条件很宽松,反而导致没有实操性及保障性。一来,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避免不了其需要学习及生活的空间,没有合理的探望安排,随时探望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生活,使得携带方可以找到借口在探望问题上给对方制造一定的阻力;二来,大部分离异后的当事人,会在2-3年内进行再婚,会重建自己的家庭,随时探望,亦不现实。在现实生活中,便有很多当事人以自己再婚的理由来拒绝对方随时探望孩子的案例;三来,随时探望,其应该是一种怎样的探望方式?见上一面或短暂相处,甚至是视频见面,也可以称得上随时探望。相信这些方式都不是探望方所希望的探望方式,所以,随时探望所衍生的争议性问题还是比较多。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建议在探望的方式上,通过列举+兜底的约定来处理,譬如可以列举约定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孩子特殊意义日子及每周的探望时间,将探望时间固定化,接送方式固定化,以及约定兜底性条款:除以上探望时间外,对于其他时间,抚养方原则上可以给予非直接携带方随时探望的权利。
在每一个离异家庭中,孩子无疑是最受伤害的人,如何修复缺失的亲子关系,如何弥补孩子心灵伤害,不仅仅是言语上的关爱孩子,更需要付诸行动多探望孩子,陪伴孩子,只有这样,才能让孩子从不安的成长环境中尽快脱离出来。
4.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房产分割问题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大部分家庭的核心资产是房产,围绕房产的分割处理,是需要明确清楚房产的最终归属及相应的补偿情况。
同时,在房产分割处理上,有一些细节是不容忽视的。如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现约定房产归己方,则需要明确约定房产过的具体时间;又如房产目前仍有剩余贷款尚未清偿,离婚后由谁负责偿还,应该明晰;再如房产契税尚未缴纳,房产证尚未,则需要约定清楚谁负责缴纳房产契税,谁应在何时需要配合对方房产证等。
同时也会衍生出如果对方迟延或拒绝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不积极配合缴纳房屋契税、清偿银行贷款、房产证、房产过等手续的问题,通过协议书的约定如何达到制衡的目的,让其承担违约行为的不利后果,这都是有所讲究的。
5.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其他资产分割问题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其他资产的分割,常见是银行存款、投资理财、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持续变量的共同财产,大部分当事人会约定:“各自名下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
而对于这样的约定,其会存在一定的弊端,假如你对她/他的财产状况不了解,但将其他财产的处理分割意见为:“各自名下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事后即便是对方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你也很难再重新分割财产。所以,我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前,最好是要求对方出具近一年内的资产流水,以作甄别或者将分割时的价值确定下来,以证明对方是否有隐瞒财产,可作为重新分割的依据。
6.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债务分配问题
在债务的处理上,很多当事人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债务由对方承担,自己便可免责,高高挂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离婚协议书对夫妻二人产生法律效力,但不意味着可以对抗债权人,只要是债权人没有同意债务由夫妻其中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夫妻另一方便无法脱离债务的漩涡。那如何才能做到保障夫妻一方的权益?
我建议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明确债务的性质、偿还的责任主体。同时,可以进一步约定如己方受到债务纠纷牵连,所受经济损失,包括因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也由对方全额赔偿。
碍于文章篇幅所限,我只能给大家分享以上常见的6方面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还会衍生许多不同的情况产生,如何拟定一份周全的离婚协议书,那就需要结合具体的个案进行分析。任何离异家庭所面对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都是不尽相同,要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在离婚后仍因为当时订立离婚协议书上一句争议较大的表述或某项财产没有周全处理好而继续引发纷争,最好由离婚专业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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