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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百科:(股东协议书律师范本)股东协议怎么写能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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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纠纷中公司章程的证明力。

公司章程一经工商登记即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视为第三人明确知晓公司章程中所约定的内容。据此在公司章程对非公司股东的善意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时,应当以签订在前并经工商登记的章程为准。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不一定不具有股东资格。

尽管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未被公司章程记载也不一定代表着不具有股东资格。实践中,大量存在章程记载错误、股东变更后未及时修订以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不能仅以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如果你作为未被章程记载的股东要确认身份,就需要向法院提交代持股协议、参与并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材料等证据,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设立协议对股东资格确认效力是非常有限的。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文件之一,能够证明当事人在公司设立时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但设立协议的证明效率也比较低。主要原因是设立协议并不是法律规定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完成订立的。其次,设立协议的效力范围和效力期限也很有限,相关内容最终会被公司设立后的章程所覆盖。因此,单一地将公司设立协议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法院最终可能不会全部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