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刚刚结束一场庭审,案件是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结婚,同年张某生下一女,2014年李某与张某决定购置房产,于是张某通过首付34万元(其中李某转账给张某30万元)购得一处房产,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2016年张某生下一子,再次想购买房产,为了规避国家政策,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协议写明李某支付张某名下房产市值一半的价格获得房产,张某不参与其他财产分割。哪知道李某在购得第二套房产之后并未与张某复婚,于是张某将李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平分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难点在于对的认证,因为双方是为了规避国家政策而离婚,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是否应该按照离婚协议进行。
根据了解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无胁迫、诈骗等情形存在,所以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并应该按照离婚协议处置房产,最终张某仅获得名下房产一半的金额补偿。
虽然双方以来规避国家购房政策,但离婚与离婚协议签订属于双方意愿,并无不妥之处,所以双方离婚成立。但李某与张某意图以来应付国家政策,当庭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