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日常见到的情形多为:法院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作出支持守约方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判决。而,如合同中未对律师费如何承担一事进行约定时,守约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告(守约方)提起本案诉讼,是因被告(违约方)拒绝继续履行双方所签合同的违约行为所致,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法院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裁定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直接损失以致引发诉讼的,尽管合同双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未作约定,但人民法院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4)最高法民申字第710号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违约方的迟延付款还将给守约方资金调度、宏观计划造成较大间接损失,损失还包括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该认定符合守约方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亦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对合同中未作约定而产生的律师费用是否应由违约方承担这一问题,实践中尚存在争议,在此仅选取部分案例做一简单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