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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类有名合同,这次民法典编撰也作为一类典型合同,单设一章,但各条款基本上没有变化,基本上只有一些字句的修改,根本性的修改几乎没有。

技术合同这一章,笔者认为比较复杂的问题是技术合同的定性问题,这不仅涉及到争议的法律适用,还涉及到案件的管辖(技术合同纠纷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有明确规定。纪要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负责包销(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该包销(回购)条款的履行引发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则应按照包销(回购)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当然,如果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对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有争议的,则仍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此外,还存在不同技术合同纠纷的转化问题,如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能会转化为技术服务合同。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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