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市场竞争讲究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但并不是野蛮的“丛林法则”,竞争者之间应以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获得更多收入,如果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抢业务”,排挤外部竞争,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恶势力,可能会有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风险。
【案情简介】
从2012年开始,吴林、吴松系兄弟俩用私自改装的面包车在安徽省某医院附近从事遗体转运业务。为独霸市场,吴氏兄弟采取、兼并等方式,逐步垄断该医院附近遗体转运市场,并吸收被告人王某等8人参与其中。
为确保垄断地位,吴氏兄弟对外来的转运车辆驾驶员、殡仪公司员工等所谓的“抢业务”人员多次实施威胁、恐吓、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排挤外部竞争。
近日,以被告人吴氏兄弟为首的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
【叶斌律师评析】
一、 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哪些特征,怎么认定?
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他们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或者垄断相关市场,排挤竞争。
恶势力集团中,纠集者(或者叫团伙“老大”)一般来说相对固定,成员伙伴也较为固定,组织“活动”需要纠集者组织、策划、指挥,成员也分为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一般来说,如果单纯为了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的,不属于恶势力。
此外,因为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起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形式上已经符合了恶势力的特征,但是因为事出有因,一般也不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恶势力犯罪中,纠集者的认定一般较为容易,但“恶势力成员”的认定上,需要引起注意。一般来说,临时雇佣的、被利用的以及受蒙骗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认为是恶势力成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经常纠集在一起”是有时间限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达到2年之内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如果“纠集在一起”的时间明显较短,比如就三五天时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就两三次这样的,也没有恶劣影响的,一般不认定为恶势力。
可见,是否属于恶势力,需要具体判断,要看其是否符合恶势力的行为特征。而且,恶势力跟“套路贷”一样,并非刑法罪名,虽同被认定为恶势力,触犯的罪名却有可能相差很大。
二、 恶势力会涉嫌哪些犯罪?认定恶势力犯罪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如果被认定为恶势力,一般可能会触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并且,如果一个恶势力集团涉嫌多个罪名,比如强迫交易的同时,也构成寻衅滋事的,一般需要数罪并罚。
认定恶势力构成犯罪,在“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也就是说,不能多次都只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其中至少有一次需要构成刑事犯罪。当然,对于可以累加计算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一般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处理。
显然,本案中,吴氏兄弟长期在特定的地区“某医院附近”及特定的行业“医疗遗体转运”采用恐吓、殴打等手段“抢业务”,发展成员达10人,从事时间较长,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符合恶势力集团的特征。
那么,本案当事人为什么不构成组织犯罪呢?恶势力与有啥区别吗?
三、 “”和“恶势力”的区别
组织一般具有四大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
1. 从组织形式上看
恶势力也要求有一定的组织,经常纠集一起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组织的稳定性更高,人员也更为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2. 从经济特征上看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足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实现垄断,甚至出现明显公司化运作特征;恶势力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当然,不管是还是恶势力,都具有性、逐利性以及组织性。从本案中的犯罪团伙的危害性来看,他们的活动范围较为有限,还没有达到“称霸一方”的程度,可以看做是的“初级形态”,认定为恶势力更为妥当。
【相关法律】
1. 《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2. 《关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