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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征信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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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备受市场关注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炉。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征信行业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

实际上,自1月《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社会各界一直期待征信行业能迎来更明晰的顶层设计。《办法》明确,符合“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三个维度的信息为信用信息,从事征信业务应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实质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也将纳入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当前市场上部分机构的“擦边球”行为将得到更有力的监管。

恰逢其时

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有章可循

《办法》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代。作为征信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按照上位法《个保法》的要求,在《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与《个保法》衔接的《办法》。

“征信行业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先行者,需要进一步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国内征信领域的应用进行细化。《办法》的出台可以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应用。”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刘新海对《金融时报》记者强调。在他看来,征信行业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先行者,需要进一步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国内征信领域的应用进行细化。《办法》的出台可以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应用。

从行业发展来看,伴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以大数据为基底的互联网平台频频曝出违规采集、滥用个人信息等负面新闻,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新的挑战。

刘新海指出,近年来随着消费金融蓬勃兴起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从服务场景、数据类型到风控技术,征信和风控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数据出现,例如全球最大征信机构益博睿在2020年年报中介绍其90%的数据都是近两年产生的;消费者的各种数据都被随意滥用;信贷过程中数据应用不透明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数据泄漏问题层出不穷,很多数据公司也没有合规的概念等,这些新问题给监管带来了很多挑战。

“《办法》针对征信和信贷风控中的乱象进行监管很有必要,而且具有现实的迫切性。”他强调。

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看来,此时《办法》的推出不仅有利于整顿数据市场,加速中国数据市场的发育,更有利于恢复征信市场秩序,促进构建科学合理稳健的征信体系。

“征信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对信用信息、征信机构的监管作出进一步规定,有助于完善征信业信息依法合规流动。《办法》作为征信业监管与建设的依托性法律文件,有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征信法治体系的建设,推动国家征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杨东强调。

明确信用信息定义

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本次《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何为信用信息。”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信用信息的界定主要采取了列举法——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都视为信用信息。

而本次正式出炉的《办法》则用了“描述+ 类举”的方法定义信用信息——“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被视为信用信息的三个维度。按照《办法》,基本信息、传统的借贷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等基础信息,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都属于信用信息。

其中,“其他相关信息”被业内人士解读为替代数据。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借贷信息以外的数据被统称为替代数据。记者了解到,采集和利用替代数据刻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正成为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趋势。

从国内来看,人民银行早已表明替代数据应当被纳入征信监管。2020年12月11日,人民银行召开的“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工作推进现场交流会上强调,“当前,征信业服务领域逐步从银行信用扩展到商业信用以及与信用相关的替代数据领域,市场化的替代数据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是当前构建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步骤。征信正成为实现金融数据、政府数据和企业数据依法共享和互联互通的重要体制机制。”

“从全球范围来看,信用信息的概念和内涵随着业务和技术的演化也在发生着变化。”刘新海对记者强调,《办法》的出台给出了信用的定义,划出了行业的边界,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有助于解决混乱无序的行业问题。征信业务合规发展有利于征信行业的健康成长,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实际上,2020年12月28日成立的第二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朴道征信即瞄准了“替代数据”。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专访时,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董事长赵以邗表示,朴道征信与央行征信、百行征信之间是互为补充、错位发展的关系,并特别表示 “朴道征信力图通过市场化机制,采集个人信贷信息以外的信用替代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加工,对个人的信用状况做出判断,帮助金融机构触达客户、识别客户、判断客户,帮助缺乏信贷记录或只有少量借贷记录的人群享受普惠金融服务。”

而首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下称“百行征信”)在召开2021年年中工作会议时也披露,该公司替代数据源渠道基本实现了公安、司法、工商、电力、税务、电信运营商、银联、航旅等基础数据源的广泛覆盖,以及数据的深度应用。

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替代数据等信息被视为信用信息,但也不能出现“征信是个筐,啥都往里装”的泛化问题。

这次《办法》明确,所谓信用信息,是指依法依规、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据此,动辄将过马路闯红绿灯、频繁跳槽等“泛道德行为”纳入失信之列,不仅有信息过度采集之嫌,也有违征信初衷。因此,《办法》要求信息采集遵循“最小、必要”原则,这是对信用信息采集滥用倾向的纠偏。

除了信用信息采集环节,《办法》对征信业务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

例如,在信用信息加工环节,《办法》提高了规则透明度。根据本次政策,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前述资深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这与《个保法》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的规定一脉相承,可以有效解决信息处理过程中“黑箱”问题,保障信息主体获得公平的信贷交易机会。

而在信用信息使用方面,《办法》规定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具体目的,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业内专家特别强调,这与《个保法》中“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的规定一致。”进一步解释,“《办法》在授权使用方面的约束,可防止信用信息在未得到信息主体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和‘一次授权,多次使用,长期使用’的情况发生,避免信息流动链条过长导致信息泄露风险增加。”

“一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即便是持牌的征信机构,也不可以随意获取、调用相关信息。”一位接近监管人士提醒记者。根据《条例》,部分信息属于限制采集信息,在充分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使用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充分授权情况下,才可以采集,如财产信息;而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信息,属于严格禁止采集范畴,征信机构不得采集。

“《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应用等的规范,有助于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有利于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该人士强调。

全面“断直连”启动

行业告别“野蛮生长”

随着替代数据被纳入征信监管,一个市场高度关注的问题是——一些从事“类征信”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将何去何从。

“此前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不断深入。从现实看,双方的合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前述资深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支撑,解决其获客渠道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可以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弥补数据分析和建模能力不足的缺陷。

但这种合作方式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例如,金融机构可能因此缺乏独立性。一个被受访专家多次提到的问题是——上述合作模式不可避免会围绕互联网平台核心业务和利益链条展开,进一步造成不同平台之间的相互封闭,形成了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和信息孤岛。与此同时,部分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采用了息费分成的分润机制,利益驱动可能使合作双方有对信息主体过度授信的倾向,这将进一步造成整体违约风险。

监管机构对此早有警惕。针对上述问题,2020年底至2021年初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先后两次联合约谈了蚂蚁集团;2021年4月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又联合对13家互联网平台进行约谈;2021年7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通知要求互联网平台实现与金融机构个人征信业务的全面“断直连”,即互联网平台只能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金融机构也只能与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合作获取个人征信服务。

而本次《办法》的出炉,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办法》重申了《条例》有关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的规定。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原有的“类征信”业务将会被“一刀切”。对于很多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而言,《办法》提出“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这被市场解读为“非持牌机构或有可能与征信机构合作实现合规展业”。

根据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如果非持牌机构将其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或对用户的画像及评分向金融机构提供,则属于相对典型的征信业务,需要以取得牌照作为前提,但如果非持牌机构把此类信息提供给持牌征信机构,则仅属于前述“信息提供”活动。

杨东认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银行监管不搞简单地“一刀切”。“数据作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其相关市场规则和与之相匹配的现代化法治体系开始逐步完善,数字金融‘一放就乱’的时代已经结束。”他强调,只有建立数字经济时代下先进的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才能引导我国数据市场、数据平台,数字经济的全面平衡发展,避免“一管就死”的现象发生,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也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实际上,不少此前从事“助贷”业务的平台已经开始寻求与持牌征信机构合作。而根据《办法》,监管为这类转型留足了“过渡期”。根据《办法》规定,自2022年1月1日新规生效起计算,相关企业将有一年半的过渡期,这将是前述类征信企业转型的“黄金期”。

“该项规定实际上就是鼓励征信业市场化发展,这符合社会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征信需求的现状。”杨东表示。他认为,“不管是美国还是欧洲的征信市场发展,都经历了漫长的市场竞争过程。上述合作形式,实际上是对个人征信市场严格监管之下的一种补充。我们应利用国内巨大的人口基数以及征信市场容量巨大的优势,促进有效竞争,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个人征信细分市场。”

“《办法》的发布很大程度上宣告了征信行业‘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前述资深业内人士强调。他认为,此前业内不少机构可能在试验“合规”边界,一些非持牌机构反而可能“步子迈得更大”,这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随着规则的逐步清晰,我国的征信行业也将走上更为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