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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让公平正义鲜活在巷陌间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安全感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个理念的认同和正当防卫行为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大,这给我们依法办案带来了很大的鼓舞和信心;另外通过本案的普法宣传,也让更多人了解了正当防卫制度,让正义挺直了腰杆。”2月24日,安徽省枞阳县检察文兵回忆其“农妇遇,勒死施暴男子”一案时感慨道。

“农妇遇,勒死施暴男子”一案的当事人是周某。检察机关认定周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起诉。2020年11月27日,当最高人民将此案作为正当防卫不诉典型案对外发布后,“农妇遇勒死施暴男子属正当防卫”冲上热搜第一名,很多评论认为,检察机关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坚定了人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信念。

在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看来,“典型案例赢得社会舆论支持和称赞,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了社会法治意识进步和法治中国建设。”

过去的一年,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立法精神和法定条件,了一批有影响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件,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而这些案件的,彰显了法律力度,伸张了社会正义,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

回应社会关切

矫正“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近年来,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案等引发网络热议,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沉睡条款”正当防卫制度被唤醒。对此,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陈雪芬认为:“不是因为正当防卫条款热起来了,我们才正当防卫案件,而是因为我们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更新司法理念,正确认定正当防卫案件,这个条款才广受关注。”

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应选谈及正当防卫制度时说,20多年来,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还是比较保守,一旦有人员死伤等重大损害结果,很容易被认为“超过必要限度”。

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以及以往司法认定中存在偏差的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司法共识。2018年12月19日,最高检针对正当防卫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2020年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应当坚持的理念、把握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其别强调,要严格公正办案,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认真涉正当防卫案件,为出台《指导意见》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司法机关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遵循。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一起正当防卫案件就是典型一例。2020年10月17日零时,李某酒后敲开高某家的门后开始殴打高某。面对陌生人的殴打,退至厨房的高某,随手抽出水果刀,捅、砍李某。后李某跑到屋外,高某拨打了报警与急救电话,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月,机关依法提请牡丹江市对高某批准逮捕。牡丹江市经审查认为,《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他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防卫权。李某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进入高某住宅,对高某实施殴打。高某无法识别来者意图,为了防止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使用刀具进行反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22日,该院对高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这起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办案实例,就是检察官践行客观公正立场的生动实践。

发布典型案例

引导重塑正当防卫理念

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需求的增长。“民之所欲,法之所从”。2020年11月27日,最高检对外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为准确理解把握《指导意见》,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苗生明指出,这些案例涉及非法传销、拆迁、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能正确处理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突出了检察履职情况和效果,在现实生活中很有典型性,具有法治引领意义与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是最生动的法治教材,通过围绕案例讲法治,越讲越清楚。为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最高检对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对照《指导意见》概括出“法律要旨”,结合案件的实际效果,提炼出“典型意义”。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讲述,向社会传递了“邪不压正”的司法立场,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

而一系列影响性案件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也起到了鲜明的示范效应,引导着全国检察机关循法而为,依例而行。

不诉案增长

体现责任与担当

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面对人民群众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在理念更新上从未止步。而落实新理念,关键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

数字是枯燥的,但也是最有说服力的。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529人、不起诉585人。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人、不起诉55人;2018年不批捕91人、不起诉101人,同比增长89.6%和83.6%;2019年不批捕187人、不起诉212人,同比增长105.5%和109.9%,两年之间翻了一番。2020年不批捕203人、不起诉217人,同比增长8.6%和2.4%。案件数量趋于平稳,说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已深入人心,正当防卫法律规定已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到准确适用,在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依法担当作为,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以不批捕、不起诉等方式为防卫人“正名”“撑腰”。

“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的背后,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苗生明认为。

方文兵回忆说:“当时,我们对‘农妇遇勒死施暴男子’案件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到最后认定周某属于正当防卫,也是综合了案情与证据慎重作出的。”

方文兵正在审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方文兵对案件证据核查记忆犹新:由于该案案发现场只有周某与许某,且许某已经死亡,如何判断周某的言词证据及许某的行为是否属实是该案难点。由此,侦查机关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根据周某描述的细节进行侦查实验,再结合在案的其他证人证言,最终一一印证了周某所说属实。可以判断周某属于“对正在进行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是,枞阳县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在提审周某时,她没有辩解无罪,她的观念是‘偿命’。但我们不能和稀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方文兵说,“一定要认真办案,尽职尽责。基层一线检察干警努力使现在办的每一件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即使再小,‘日拱一卒,功不唐捐’,最后都是整个法治的基石。”

“正当防卫能够有效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同时也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为代价,这种损害后果大多非死即伤。”因此,苗生明指出,“办案过程中尤其要强化司法责任担当,属于正当防卫或有防卫情节的就要依法认定,竭力避免为转移矛盾、化解不法侵害人或者亲属的信访压力,而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情况出现,同时要做好相关方的矛盾化解工作。”

强化责任担当的这个要求,既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更有利于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鼓励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坚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精准适用

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理念的指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观念的形成,就是客观公正的体现,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这一要求,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高度契合。

在检察实践中,如何提升司法能力,精准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守护公平正义,最终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陈雪芬认为,“在涉正当防卫案件中,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是基础,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是关键。”这就要求检察官要查清案件的前因后果,注重防卫情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判断,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判断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图条件等要素,正确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2019年3月19日,刘某因旷工受公司处罚,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吵,联系欧某帮忙,等欧某赶到时,相关负责人已下班,刘某遂邀请欧某夜宵。酒后,刘某认为自己受罚系同事文某举报所致,便拿出一把匕首交给欧某,要欧某一起去恐吓文某,并约文某在公司门口见面。见面后,刘某要文某给钱赔偿,文某当场拒绝转身欲返回公司。刘某追上阻拦,并殴打文某头部,欧某亦上前持匕首朝文某刺去,文某见状夺过匕首,对仍在殴打自己的刘某、欧某挥刺。刘某被刺后松开文某,欧某亦摔倒在地,文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医护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刘某已经死亡。

“案发现场只有三人,其中一人死亡,另外两人言词证据有出入,如何采信成了该案难点。”负责承办该案的湖南省宁乡市检察官伍娟介绍说,办案检察官对二人的言词证据进行了分析,发现欧某的供述前后矛盾较多,文某的口供是否属实需要论证,办案检察官决定抠细节。他们多次向法医求证,刘某身体上的伤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另外,亲历办案现场,实地反复测算文某收到后走出办公室、到达约定点、完成搏斗、跑到保安亭报警这一系列动作的时间。最终,宁乡市认为文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2020年4月3日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陈雪芬指出,有人担心适用正当防卫会矫枉过正,过度强调防卫权,会使司法人员把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错定为正当防卫,导致放纵犯罪。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正当防卫还远没有到被滥用的程度。目前的状况还是用得不够,希望检察官在遇到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案件时大胆用这个条款,勇于承担司法责任,敢于匡扶正义。

正当防卫制度是把双刃剑。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而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可以辨识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两高一部发布《指导意见》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指引。以刘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刘某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黄某乙、李某某打了两耳光后,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该出手时就出手”。公正司法能让我们在遇到“不平事”时,敢于出手相救。可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作为公民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若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会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则要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共同消除社会戾气。(检察日报 操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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