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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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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是为了维护江西省的水资源安全、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规范河道管理行为,保护河道环境,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文件。该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所有河道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西省河道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河道的安全、畅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江西省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水渠、溪流、沟渠等自然水体和人工水体,以及与水有关的地下水、河岸、滩地、洲岛、河道水面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围水域。

第三条: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河道的综合管理,保障河道的水资源安全,维护河道生态平衡,提高河道的多功能服务能力。

第四条: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强河道管理的科学规划和综合协调。

第二章 河道保护

第五条:禁止违法占用、开挖、堵塞或者毁坏河道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河道原状,损坏河道生态环境。

第六条:在河道岸线和水域保护带范围内,严禁兴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进行河道侵占、排污、倾倒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对于占用、改变河道原状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审批,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章 河道治理

第八条: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河道治理规划,确保河道的安全和畅通。

第九条:对于河道中存在的水质污染、淤积、涝灾、干旱等问题,江西省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

第十条:加强对河道岸线的管理,保护河道的水生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防止非法采砂、乱堆乱放等行为。

第四章 河道监管

第十一条:江西省河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河道监测,定期对河道的水质、水量、河道工程和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占用、开挖、堵塞、毁坏河道的行为,江西省河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河道的环境违法行为,江西省河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严重污染、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江西省河道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破坏河道设施,影响河道安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江西省内的所有河道管理活动都要依据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江西省内的跨省、跨境河道管理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协调,保障河道的安全和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江西省人民政府所有。

总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江西省的河道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为江西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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