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完善和发展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关于劳动者从事劳动、劳动报酬等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五章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大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令第三十一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法自施行之日起生效。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为符合本法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七条 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