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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诉讼时效中止,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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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被告南社村委会(甲方)与原告袁某某(乙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地址为柿子树地南边承包给乙方做存放物品使用。总计承包费每年陆百元。合同起止日期为2005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共计20年整。袁某某称其在2014年被朱某、梁某胁迫要求其签订《土地承租解除协议》,该文件由梁某起草内容是其无力经营自动上交租赁土地,在梁某的胁迫下其被迫签字,随后被梁某拿走。袁某某主张其陈述的胁迫事实均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

二中院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包括如下内容“(二)强迫交易事实……4.被告人朱某、梁某于2014年间,采取威胁等方式,强迫袁某某提前退租在南社村承租的644平方米土地并无偿交出地上建筑物。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朱某、梁某、王某互相配合,采取威胁、断电等方式,强迫袁某某转租土地及转让地上建筑物……”

南社村委会认可其与袁某某签订有租赁合同并于2014年与袁某某解除了租赁关系,解除后由梁某的爱人租赁该地块;其称当时是梁某负责管理合同,是其进行办理,亦认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包含有袁某某、梁某陈述的胁迫情况,但其认为梁某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其无关,且朱某、梁某所涉刑事案件系于2018年7月18日成立专案组,同年8月25日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袁某某起诉本案主张撤销合同已经经过除斥期间。袁某某称其因朱某、梁某刑事案件未定案,其担心被打击报复故无法提起诉讼,其认为除斥期间应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即2020年10月起算。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租解除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袁某某主张其遭受南社村委会工作人员胁迫签订涉及柿子树南边土地的《土地承租解除协议》,结合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2014年签订《土地承租解除协议》时袁某某已经知道撤销事由,即便胁迫行为一直持续,持续期间应当至梁某等人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之时终止,不论适用合同法或民法典的规定,袁某某以受到胁迫为由起诉本案要求撤销《土地承租解除协议》,其行使撤销权已经经过除斥期间。因此,对于袁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袁某某遂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即消灭。袁某某于2022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土地承租解除协议》,系行使撤销权的行为。无论袁某某主张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还是梁某等人被羁押之时,结合《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袁某某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故袁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