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档案颂辉煌。今天是国际档案日,是所有档案人的节日。档案君从事档案工作感到非常的自豪,虽然“我”在默默无闻地工作,但是档案本身的价值不言而喻。人们从档案中看到历史,看到发展,在当下感知过去,用过去激励未来。今天,档案君想说一说,档案工作遵循的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快来一起学习吧!
发展历程
01
首次颁布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02
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同日公布施行。
03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同日公布施行。
04
最新修订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沿革信息
新修订实施的《档案法》与原法对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 条目数量
2020年修订后《档案法》由原来的六章二十七条增加至八章五十三条,除各章中有部分新增条款外,还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的专章。
# 第一章-总则
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调“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经费保障;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明确“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等五项归档范围;增加“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项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缩短开放时间,将原来的“三十年”改为“二十五年”,拓宽开放主体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增加“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
新增专章共七条,主要内容为: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国家鼓励和支持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及利用;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共享。
# 第六章-监督检查
新增专章共六条,主要内容为:列明了档案主管部门的六项检查内容;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询问记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的应及时报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主管部门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当限期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档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第七章-法律责任
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适用警告、处分、罚款等执法手段的情形,单独列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档案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刚刚,档案君带着您认真学习了一遍新《档案法》的变化,是不是很有收获?您是不是还想问:《档案法》好像离我的生活很远,我到底应该注意些什么呀?档案君告诉您,作为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但一定要注意《档案法》中的禁止条款,档案君已将重点摘录出来。
01
应当归档的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02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03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04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05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3)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
06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上面这些关于档案的法律知识点,你都Get了吗?
让我们共同遵守《档案法》,筑牢档案安全防线。相信所有的档案人都能够肩负起“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北京法院档案人也必将努力服务法院档案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
供稿:西城法院
编辑:潘歆宇 汪希